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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法典-第1801至19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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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法典-第1801至1900条)

(失效)
一、接受遗产之权利,自可继承遗产之人知悉其被赋权继承之日起计十年后失效。
二、如继承人之设立附停止条件,则上述期间自知悉停止条件成就时起计;属遗产信托替换者,该期间自知悉受托人死亡或有关法人消灭时起计。
第一千八百九十八条
(因欺诈或胁迫而作出之撤销)
遗产之接受得因欺诈或胁迫而撤销,但不得以单纯之错误为依据而撤销。
第一千八百九十九条
(不可废止性)
遗产之接受不可废止。
第五章
遗产之抛弃
第一千九百条
(抛弃之效力)
抛弃遗产之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而抛弃遗产之可继承遗产之人视为从未被赋权继承,但属代位继承之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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