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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最新4篇)

原告:贾朝阳、男、22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成龙家园26号楼2单元201室、农民。电话:13734851376下面是小编辛苦为朋友们带来的4篇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篇一:民间借贷诉状 篇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 ,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1月26日利息10537元,共计人民币5553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年2月16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5000(肆万伍仟元)元,用于自营业务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2015年4月15日归还,并约定了2.5%的利息,现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而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此致

具状人:

篇二:最新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二

原告: 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手机:? 被告: 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莆,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

2、从XXX年X月XX日(应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首先是自己约定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以四倍起诉)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X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因XXX为由,分X次向原告XXX借款总共人民币XXX元,第一次于√牛牛范文★www.niubb.net√XXX年X月X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元,(如不止一次,继续列);被告X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篇三:最新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三

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镇湄洲北大道xx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091570xx,手机:13848814142

被告:徐xx,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乡港里村下里兜xx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061566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xx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xx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秀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篇四:民间借贷诉状 篇四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XXX县XX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X村X组X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X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xxx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xxx用手机拨打被告xxx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xxx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

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 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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