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经验材料
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经验材料
近年来,xx县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为重要抓手,坚定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走深走实,区域环境质量稳中有进,生态文明建设见行见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升。2022年荣膺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第一名,斩获“夏季攻势”、“利剑行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先进县3项荣誉。2023年1-x月,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排全省第16位。x个国控、x个省控监测断面水质持续达到或优于II类。历次中央环保督察共反馈我县问题x个,已销号x个,完成率x%。历次省级环保督察共反馈我县问题x个,已销号x个,完成率x%。我们的做法是:
一、政治站位“高”,破除工作落实“老大难”
“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xx县委、县政府将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不折不扣推进整改。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最新指示批示精神学习纳入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第一议题”,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县委党校学习重要课题。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纳入全县绩效考核,同时作为干部提拔晋升、交流进退的重要参考。近一年来,召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共x次,召开动员会、推进会、调度会x次,专题研究部署生态环境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同时,坚持“一线工作法”,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到一线调研指导生态环境工作,分管环保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协管的副县长等同志经常性赴一线调研、督导环保工作,有效破除了生态环境工作“中梗阻”。
二、问题自查“早”,破除环境信访“中梗阻”
为了更好倾听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呼声,让社会大众环境信访投诉有门、反映有道,除了生态环境局12369环境信访举报平台外,专门设立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问题举报专线和信箱,在电视台、“村村响”广播、官微、官网等平台公布。特别是在历次中央、省级环保督察进驻前夕,坚持“彻查一遍、先改一步”。抽调县纪委、政府办、信访局、生态环境局业务骨干实行24小时值班,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就近提出信访诉求,有效避免了越级上访和违规集访。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生环委办分别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产、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应急、交通、交警等职能部门组成若干小组,分赴各乡镇(街道)的工矿企业、田间地头、背街小巷等老百姓关心关注、反响强烈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自查自纠,坚持“当下改”和“长久治”相结合,不能立行立改的问题由县生环委办书面交办,限期整改。
三、协同配合“强”,破除环境监管“推脱绕”
将县生环委办、县环保督察办、污染防治办合署办公,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政协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x名工作人员相对集中办公,专职负责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等生态环境工作常态化统筹协调调度,每年保障县生环委办运行经费x余万元。先后制定《xx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xx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xx县环保督察问题销号工作规程》等规范性、制度性文件,让机构运行有章可循、部门整改有据可依。针对群众呼声最高、反映强烈的采石制砂、砖瓦、预拌混凝土、畜禽渔养殖、扬尘渣土、农村人居环境共x大领域成立了x个专项整治组,每个小组由一名县级领导担任组长,由主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整治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6年来一直保持队伍不散、人员不减、力度不松。
四、执纪问责“严”,破除工作作风“慵懒散”
县环保督察办会同县纪委监委和“两办”督查室,一直保持督查常态化,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明察暗访和监督帮扶,构建了“发现、交办、督办、反馈、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对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交办和反馈的问题,全面推行“定具体问题、定目标任务、定领导责任、定完成时限、定奖罚措施”的“五定”工作方法,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行动,推动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任务推进不力、完成质量不高的,及时采取通报预警、约谈督办等措施;对站位不高、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导致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追责。近一年来,先后发出交办函xx份,开展联合督查x轮,印发督查通报x期,拍摄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x部。县政府召开集体约谈会x次,给予x个单位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x人次,提醒谈话x人次。县纪委监委对因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个人分别给予问责,其中批评教育x人、书面检查x人、诫勉谈话x人、约谈提醒x人。
五、依法整治“实”,破除环境执法“虚假空”
xx县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的相关文件,给企业划出生态红线,严格执法绝不手软,达到处理一批、震慑一片良好效果。2022年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x起,处罚x万元,行政拘留x人。森林公安等部门积极办理处置生态环境类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x人,移送起诉x人。2023年截至目前,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x起,罚款x万元,行政拘留x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