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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85号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环境排放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桂环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限值为6-9,应理解为一个指标,不存在有效数字定义和数字修约问题,监测数据的有效数字是由所采用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精度决定的。监测数据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同理类推。

  特此函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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