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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行为,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治坚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听信、编造、传播政治谣言;

  (二)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的文字、言论、图片和视频等;

  (三)印制、张贴和传播非法宣传品,参与或纵容他人参与邪教组织。

  第四条 勤于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获取知识和营养,努力提高工作技能。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经培训仍达不到职位要求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

  (四)不善于学习和应用政策,不善于借鉴成功经验、用新思路、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 心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落实“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坚持“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深入基层,不掌握民情,不了解民意,脱离群众;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漠然视之,随意处置;

  (三)不接受群众监督,扣压、销毁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玩忽职守,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六条 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二)违反规定办理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拍卖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费用或收取财物;

  (四)对服务对象咨询事项不按规定答复、办理,或不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明确告知当事人;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材料齐备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对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事项,不一次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第七条 保守秘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获取、持有、买卖、转送或未经批准转借、摘抄、录制、复印、传真、携带、传递、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二)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在接受新闻采访、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涉及国家秘密;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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