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24日〔57〕浙刑上字第10号请示收悉。……
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的问题,你院来文提出“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审理的时候所采取的措施,但当这种特殊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继续进行审理时,就应该恢复审判,如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我们认为,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可暂照你院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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