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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型城镇化发展

  目前,广西城镇化发展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城镇化建设与全国城镇化建设较好的省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发展广西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城镇建设、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一、广西城镇化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城镇化发展水平较低,产业结构不合理 
  据2012年统计,广西人均GDP为28202元,城镇化水平为43.6%,低于同期全国52.57%的平均水平。根据国外经济学家城镇化发展模型,当人均GDP达3621美元时,城镇化水平应超过50%,据此广西的城镇化建设还是非常欠缺的。与全国其他省市比较,位居全国倒数十位。 
  广西小城镇人口分布密度小,人口数量少,城镇聚集程度低,无法产生小城镇聚集效应,因此无法集中城镇经济发展力量带动周边镇域发展。同时,小城镇规模制约了产业集中发展,无法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起到带动周边村镇发展的作用。 
  城镇化发展建设需要由产业支撑,三大产业的合理设置才能带动经济全面发展。目前广西城镇化发展由于资金问题,忽视自身区域资源优势等等问题,没有形成特色产业支撑,资金来源缺乏支撑。广西是以农业为主的大省,产业结构仍以农业为主,二三产业发展不足。 
  2、城镇规模数量较小,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广西人口数量位居全国第11位,常住人口数量为4602.66万人,人口主要集中在首府南宁市,地级市人口数量均少于全国其他省市。除城市规模较小外,广西各个城市职能划分也不够明确,城市发展未能物尽其用,没有利用自身地理、资源优势,建设特色经济支撑产业,因此无法实现城市集群明确分工。 
  广西全区中,中小城市较多,尤其是刚刚划拨到地级市或者下属县区等中小城镇,财政状况不容乐观,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传统的城市建设依靠政府拨款和投资为主,但这些中小城镇主要依靠财政,日常政务维持较为困难,因此城镇建设脚步较慢,经济发展水平与城镇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都远远落后于全国其他省市,城镇公共服务化程度较低。 
  造成城镇建设缓慢的原因主要来源于规划的不足以及建设机构设置不完善、政府调控不力。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产业机构发展存在相似性。在广西城镇化发展中,由于城镇化分工和建设长期存在问题,严重的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3、农民增收、农民工就业问题 
  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收入和农民工进城就业问题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2011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231元,较上年增幅在17%左右,但相比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仍有较大差距,相差13623元。因此加快城镇化发展速度,需进一步缩减城乡人均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解决农民收入问题,需要从经济产业结构发展出发,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加速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二、加快推进广西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速城乡统筹发展,完善体制建设 
  应当加强广西全区城乡建设相关规划法规建设,制定地方性的法规以及建设规划标准,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建设规划发展。按照相关规划条例、办法,科学规划城镇发展,促进城镇基础建设完善,公共设施空间规划布局。于此同时,要加强城镇化体系整体规划,坚持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统一结合。 
  城镇化建设需以城乡一体化发展、产业发展、人口发展等着手,整合城乡建设与社会发展,以城市发展为中心,扩大城镇发展规模,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统一结合,应当按照城、县、镇、村四级体系进行规划建设。以先进城市发展为榜样,致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制造业等,集中利用土地、劳动力等资源,整合优势发展规划特色支撑产业,建设劳动密集型、技术型产业。完善城镇体系和镇村体系规划,做好规划建设评估、监督制度,详细掌控建设实施状况,明确发展周期。实行评估制度,对建设城镇化明确发展进程和要求。实施城镇化发展规划听证公示制度,倡导公众参与,完善工程建设制度检查,形成由政府、纪检、行政、监察、建设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团队,定期对城镇化发展进行推行监督检查。 
  2、完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建设 
  完善城镇化人口管理,需要在中心城市如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建立起完善的外来人口和农民工户籍登记制度,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简化户籍登记程序和准入门槛,取消对农业和非农业人口户籍制度的区别对待,放宽对外来人口和农民工的落户政策,只要具备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稳定、住所稳定等基本条件即可。要按照居民户口的登记方式进行统一,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开放中小城镇的户籍限制门槛,鼓励农民工在中小城镇安家落户,在城镇拥有住房并有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就可以登记城镇户口。 
  同时要加快城镇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为居民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建设,如住房、就业、教育、社保、生育等,使城镇居民都享有同等待遇。完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设施配套,将他们纳入政府支持保障系统。保障落户城镇农民的集体土地合法经营、承包、转让权,继续拥有集体利益的分配、相关义务的承担权利。 
  3、扩大资金投入,加速中小城镇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拓展渠道,增加中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以政府为主导,吸引企业集体、个人等投资。政府的财政主要投入到城镇基础设施、环境建设、公益服务性项目等,最大程度的发挥政府导向作用。(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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