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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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