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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转让协议书【最新8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书吗?这次牛牛范文为您整理了8篇煤矿转让协议书,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篇一:煤矿转让协议书 篇一

甲方:织金县少普乡牛房煤矿

代表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附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授权代表人作为全权代表的股东协议书。

乙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将织金县牛房煤矿全部财产份额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标的

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标的为:织金县牛房煤矿100%的财产份额。

转让标的主要包括:

1、织金县牛房煤矿所有的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织金县牛房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井下巷道、电力设施,井上所有房屋和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库存物品、煤矿自修人行路、运输公路、工业场地的所有权、仓库、车间及场地上的新旧零件、坑木、液压支柱等一切材料设备,同时甲方在经营期间上交给各级业务部门的各种安全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地质灾害储备金、矿山维简费。并将已交过款项的收据及凭证全部移交给乙方,归乙方所有。)

2、织金县牛房煤矿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一于采矿权及采矿证规定的开采范围与煤矿有关的技术资料、证照包含的权益等)。

二、权利保证

1、甲方承诺就所转让财产份额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设定过担保物权,也未被法院查封,不受他人追索,甲方为财产份额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2、甲方保证在财产份额转让时该煤矿没有未披露的债务。

3、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并无与该煤矿有关的任何查封、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

4、甲方承诺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各种证照,现有采矿工程平面图纸等一切资料的真实性。

三、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金额: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五个工作日首付人民币(大写)转让总额的30%(小写金额:_______元)的款项到甲方指定帐户。

(2)由乙方负责办理恢复30万吨/年的技改手续,合同签订生效首付款付清后自五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总额60%(小写金额:_______万元)的款项到甲方指定帐户,恢复技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3)剩余款项转让总额的10%(小写金额:_______元),待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变更至乙方名下,乙方收到变更的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余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四、甲方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转让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原买矿款、退股金及业务部门规定应交的各种保证金、工人工资、工程款、税款、社保金、土地租赁费等)在乙方首付款付清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甲方自行一次性处理及支付,乙方接管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按规定未交的资源价款、滞纳金、各种保证金、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其中:1、甲方已预订的所有设备概归乙方,未付清部分由乙方按合同支付,已竣工工程和已采购设备的质保金和应付款乙方在收购款中按实扣除。

2、现有矿区范围内甲方已租(征)用的土地全部无偿移交给乙方,包括协议及租(征)用费的付款凭证原件。因地质灾害已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由甲方协议商处理的地灾、房屋补偿款由甲方?? 。

3、井上、井下所有未完工的工程按现状移交,甲方按实际工程量付完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的工程款。未完工程由乙方负责。

篇二:煤矿转让协议书 篇二

为了搞好经济合作,甲方将xxxxxxxx煤矿出让给乙方,为明确有关事项,特订立本协议。

甲方(出让方): xxxxxx煤矿

合伙人: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

家庭地址:xxxxxxxx号

乙方(受让方):xxxxxxxx公司

法人: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xx

一、 协议标的物:

1、xxxxxxxx煤矿。

2、以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证号:xxxxxxxx)采矿权。

3、xxxxxxxx煤矿井田范围内的矿业权:(井田面积16平方公里,储量1818万吨)。

4、营业执照的变更。

5、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二、协议价款:协议总价款为人民币捌仟玖佰万元整。

三、付款办法:

1、协议总价款人民币捌仟玖佰万元整分三期支付。

2、本协议双方签字后3日内,乙方向双方指定的帐户存入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含原交已交拾万元订金)。待移交手续办理后甲方方可使用首付资金。

3、首付资金到达指定帐户后,甲方即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的变更。变更内容以乙方指定的内容为原则。

4、一旦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变更完毕,同时并移交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包括矿井立项报告、采矿许可证、税务证、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井安全专篇、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图纸资料、包括报批及批复、公章、和地方签署的协议及资料等)给乙方,乙方应在3日内支付陆仟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余款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文书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2、矿业权未进行任何抵押担保等。

3、甲方承诺转让的煤矿资源、采矿权及有关证件已向有关部门缴纳了法定足额的费用,若欠交由甲方负责。

4、保证移交资料界定的矿井范围与实际相符(以采矿证为准)。

5、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好矿用土地、供水、供电、矿区道路、矿井排污、炸药库、税务等手续并协调好地方关系。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协议约定条款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

2、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

1、原xxxxxxxx煤矿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因甲方债权、债务等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本协议签定后,乙方经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担。

七、证照变更的费用负担。

1、营业执照变更、采矿许可证备案费用由甲方负担。

2、出让手续移交后乙方依据自身的要求作其他项目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3、出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本着诚信理解,友好合作,信守承诺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乙方能正常生产经营,否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以出让金和个人资产负责赔偿。

3、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则上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申请协议签定地---xxxxxxxx市中院调解和判决或申请乙方所在地xx市中院调解和判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篇三:煤矿转让协议书 篇三

委托人(甲方):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身份号码:

受托人(乙方):

联系电话:

代理人身份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煤矿委托转让居间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引荐有实力的公司或个人以转让、入股、合作等方式取得煤矿的矿权及股权。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关于买受人的重要信息。

2、乙方在甲方与买受人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煤矿转让买卖合同,乙方负责协商好双方关系。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该煤矿买卖合同条件和所有证件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对该煤矿进行实地考察,负责和买受人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买受人所签订的煤矿转让买卖合同,甲方因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或拒绝支付,则按相关法律程序执行。

四、居间报酬、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1、居间人促成转让买卖合同成立的,居间报酬为成交合同总额的 %。

2、甲方和买受人书面合同签订后,前期按照成交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及时同步支付给乙方居间费,但是,买受人支付比列达到80%时必须付清居间费余款。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居间报酬。转帐支付由甲方转帐付款到乙方持卡人姓名:开户行: 卡号: 银行卡内。

五、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且不得将我们双方及合同谈判的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违约合同自动作废且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矿权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完成居间任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上诉当地人民法院协调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内容共计2页,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篇四:煤矿转让协议书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将金钟大营煤矿全部财产份额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标的

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标的为:金钟大营煤矿100%的财产份额。转让标的主要包括:

1、金钟大营煤矿所有的有形资产(包括威宁县金钟大营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井下巷道、电力设施,井上所有房屋和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库存物品、煤矿自修人行路、运输公路、工业场地的所有权、仓库、车间及场地上的新旧零件、坑木、液压支柱等一切材料设备,同时甲方在经营期间上交给各级业务部门的各种安全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地质灾害储备金、矿山维简费。并将已交过款项的收据及凭证全部移交给乙方,归乙方所有。)

2、金钟大营煤矿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采矿权及采矿证规定的开采范围与煤矿有关的技术资料、证照包含的权益等)。

二、权利保证

1、甲方承诺就所转让财产份额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设定过担保物权,也未被法院查封,不受他人追索,甲方为财产份额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2、甲方保证在财产份额转让时该煤矿没有未披露的债务。

3、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并无与该煤矿有关的任何查封、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

4、甲方承诺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各种证照,现有采矿工程平面图纸等一切资料的真实性。

三、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金额:万元)。

2、付款方式: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个工作日首付人民币(大写)元,转让总额的%(小写金额:元)的款项到甲方指定帐户。

(2)由甲方负责办理恢复15万吨/年的正常生产手续,合同签订生效首付款付清后自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金额的%(小写金额:万元)的款项到甲方指定帐户。

(3)剩余款项转让总额的%(小写金额:元),待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变更至乙方名下,乙方收到变更的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余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四、甲方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转让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原买矿款、退股金及业务部门规定应交的各种保证金、工人工资、工程款、税款、社保金、土地租赁费等)在乙方首付款付清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由甲方自行一次性处理及支付,乙方接管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按规定未交的资源价款、滞纳金、各种保证金、税费等由乙方承担。其中:1、现有矿区范围内甲方已租(征)用的土地全部无偿移交给乙方,包括协议及租(征)用费的付款凭证原件。因地质灾害已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由甲方协议商处理的地灾、房屋补偿款由甲方负责。

2、井上、井下所有未完工的工程按现状移交,甲方按实际工程量付完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的工程款。未完工程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自本协议签字后,乙方将首付款人民币元汇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应协助乙方监管煤矿资产,正式接管日期第二期转让款付清后由乙方择日接管,甲方无条件配合。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全体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乙方提出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利和主张,亦不得以任何事由向乙方提出其它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3、甲方应在乙方接管金钟大营房煤矿之日,移交煤矿的一切合法手续(包括煤矿技改所需的各级业务部门所发的有效批文、煤矿合法证照、印鉴、真实的技术资料(含电子版)、股东合伙协议、有关合同和租(征)用地土协议等,除矿上个人用品外,其余物品都要全部移交给乙方,如未真实移交,根据物品价值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4、由甲方负责办理煤矿采矿权、营业执照变更等手续,乙方配合,办理转让手续所需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契税等各种费由甲方承担。

5、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在协议生效后因违约方原因导致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协议方应承担双倍返还首付款的违约责任及承担相关损失。

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付款义务,须承担按迟延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通过支好协商的试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五:煤矿转让合同 篇五

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煤矿转让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转让公司煤矿概况

(一)转让煤矿的名称:

(二)转让煤矿的探矿许可证号:

(三)转让煤矿的地点及位置:该煤矿位于以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界限为准。转让煤矿的坐标范围,该煤矿的坐标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 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一)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第四条 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 万元(大写; )。

第五条 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一)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 万元(大写;

同时完成煤矿的交接事宜。

(二)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最后转让金 万元(大写:

(四)转让金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并以转账凭据为证。

第六条 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甲乙双方按责任划分承担。

(二)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购买后因甲方证件问题导致停产及关闭的由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因村民闹事堵厂的,及无火工用品,煤炭出镜问题导致停产超过10至15天以上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由乙方负责。

4,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由甲方全部。

(第七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xxxx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二)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

(三)甲方在煤矿移交前应当爱护好双方已清点盘点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各种设备设施,保证移交财产的准确性,完好性。

(四)在接收甲方矿井后,按公司规定每吨煤300元以下,每吨15元提取我公司。

第八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矿前必须履行如期交付转让金。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煤矿前,双方清点﹑核实﹑登记造表,确认转让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设备明细,便于移交时核对无误。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矿井后,自行组织矿井的生产经营人员配备,自行承担移交后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生产责任,

第九条 煤矿转让后双方的责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转让金后于xxxx年x月xx日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清理原煤矿的债权债务,协助乙方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转让费,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时,应赔偿甲方损失。

(二)乙方在交纳首付转让金后于xxxx年x月xx日没法继续交纳第二次转让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转让金不予退还,同时合同作废。

(四)甲方在移交前后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已交价款两倍支付乙方违约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

(二)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本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签定地点;x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六:煤矿转让合同 篇六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签订如下条款:

一、乙方将永定柚树下煤矿有限公司丰田柚树下煤矿主井的所有权,经营生产权融资50%给甲方所有。

二、柚树下煤矿生产坐落在福建省永定县培丰镇丰田村,井口坐标,井田面积: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开采深度以采矿许可证为准,另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柚树下煤矿协定价人民币:玖佰陆十万元整。50%的股权即肆佰捌拾万元整。此协议价包括已上缴了的采矿权资源价款贰拾叁万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贰拾叁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壹佰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乙方定金壹佰万元整。

2、乙方将有效采矿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交付甲方之日,甲方需付清余款;

五、甲方付清定金,乙方应将现有的井下地面上的所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移交甲方共同所有使用。

六、移交前该矿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移交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由双方负责。

七、该矿移交前如有遗留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影响甲方安全管理、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甲方。

八、如果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办不下来,则乙方无息退还甲方已付定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法人):

年 月 日

篇七:煤矿转让合同 篇七

转让人:

受让人: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煤矿(面积壹点叁平方公里的井田)转让给乙方,总价约为万元(包括煤矿的房屋等固定资产,详见附表)。

二、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所有露天开采的合法手续由甲方办理,同时该井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土地、环保、水保、林业、草原、资源价款等各种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甲方办理并承担。

三、双方定于 年 月 日甲方将煤矿交付乙方,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四、乙方预付定金万元,开工前支付万元,余款在见煤后全部付清。

五、双方应恪守合同,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篇八:煤矿转让合同 篇八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六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九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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