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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380

  2019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上传出消息,今年,我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由470元提高到530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贴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10元。2019年,在提高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我省还将调整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75%,提升实际报销水平。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成果,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各项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筑牢群众健康保障防线。

  同时,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实行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型支付方式。加快应用推广临床路径,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真正发挥医保对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让医保既保群众健康,又保行医规范。在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基础上,推进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逐步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个统一”。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9]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筹资标准

  2019年,将我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政府补助标准增加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增加32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增加68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提标后,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4元提高到156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中,省财政补助标准增加54元,由年人均120元提高到174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各增加7元,由原来的各8元提高到各15元;个人缴费40元。筹资标准达到400元。

  城镇居民医保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4元提高到156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中,省级财政补助54.4元(80%),州(市、地)县共补助13.6元(20%),使居民医保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原75.2元提高到129.6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原40.8元提高到54.4元,个人缴费40元,筹资标准达到380元;19岁—54岁女性居民、19岁—59岁男性居民,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原54.2元提高到108.6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原31.8元提高到45.4元,个人缴费110元,筹资标准达到420元;5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居民,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原89.2元提高到143.6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原46.8元提高到60.4元,个人缴费60元,筹资标准达到420元。

  二、 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

  2019年底全省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350万人以上,参合率达到97.5%以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5.4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4.79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0.61万人,使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6%。在参保扩面工作中要重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着力推进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等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及农牧区外出务工人员参加新农合,并注重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结转制度、省内异地参保制度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等便民利民惠民制度,继续完善新农合家庭账户制度,吸引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保参合,连续缴费,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310今年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每人420元/年。

  三、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额。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即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分别由原来的8万元、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城镇职工医保由原来的22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增加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助额,由原每人每年累计80元提高到120元,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由30%提高到50%。新农合门诊基金标准,由原人均55元提高到65元,其中家庭账户基金人均40元不变,门诊统筹基金由原人均15元提高到25元,主要用于22种特定门诊慢性病的补偿和支付门诊一般诊疗费。

  (三)调整提高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5%、75%和85%分别提高到70%、80%、90%。同时停止执行居民医保政策中参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政策。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70%、80%、90%调整提高到70%、80%(州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职工医保采取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和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个人负担比例等方式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平均80%以上提高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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