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 范文网 2020-11-28 0 社会实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1950年1月9日)令驻在香港的原属国民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切政治、外交、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侨务等机构的主管人员与全体员工: 你们务必恪守岗位,保护国家财产、档案,听候接收,不让反动分子有任何破坏、转移、隐匿等情事。原有员工,均可量才录用。其中保护国家财产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其中有从偷窍、破毁、转移、隐匿等到情者,必予究办。 本文链接:http://www.lasc.cn/bgfw/sj/37588.html 上一篇:粮食收购条例 下一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做好争先创优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25号:于英生申诉案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粮食收购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