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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省分行不良化解挂钩考核及不良清收化解奖励办法(202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全辖授信资产质量,切实加大表内外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充分发挥全辖人员在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面的潜能,确保全辖不良清收化解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包括公司类贷款、零售类贷款(含银行卡)和贸易融资类垫款等中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已核销授信资产。

  第三条 不良化解挂钩考核是指:根据省行对二级机构不良化解指标设置,将被考核对象所在机构不良化解指标得分率与其奖金按一定比例实施挂钩考核。

  第四条 不良清收化解奖励分为现金清收奖励和专项奖励。通过以物抵债、有新增授信的贷款重组、外包催收或全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以及通过核销、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方式化解的不良贷款,不纳入本办法现金清收奖励范围。

  第五条 不良化解挂钩考核遵循约束与激励并行原则,有奖有罚。不良清收化解奖励遵循依法合规、奖励与贡献度相匹配、及时兑现、奖励到人的原则;奖励款项专项用于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各级、各类负责清收管理及直接催收的人员;原则上各二级机构参与不良化解挂钩考核人员不得参与本办法现金清收奖励分配;对形成不良资产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清收收回原不良资产的,不列入清收奖励的范畴,若对清收确实有功,建议各行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因责任认定经济处罚的金额。

  第六条 总行核发不良资产清收战略费用的25%为不良化解挂钩奖励费用资金来源;总行核发不良资产清收战略费用的60%为现金清收奖励费用资金来源;总行核发不良资产清收战略费用的15%为专项奖励费用资金来源。不良化解挂钩考核奖励费用分配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计入现金清收奖励费用。

  第二章 不良化解挂钩考核

  第七条 不良化解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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