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论文 合同 演讲 心得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人:汤文君,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xx)迎刑初字第9xx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4)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尽量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召陵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11月23日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