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王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在“天猫商城”被告设立的“TCL官方旗舰店”购买电视1台,被告在网页宣传中标注该价格为同期间内的最低价,但经原告取证核实,被告存在价格违法,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即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最低为500元。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某货款4099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12297元、误工费及交通费5167.5元,共计人民币21563.5元。
【法官点评】电商在进行“特价”“促销”宣传时如存在“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扣”等欺诈行为,应当对消费者“退一赔三”。“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消费者在网购时,最好先进行全网搜索,或者进行线下商场的价格比对,再查看成交记录,复制保存商品链接网址、对商品宣传销售页面截图,如遭遇价格欺诈可据此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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