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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无罪辩护)

刑事上诉状(无罪辩护)
上诉人:***,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
        现住:抚宁县牛头崖镇卢王庄村
上诉人因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2年4月19日(2011)抚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我无罪
事 实 和 理 由
抚宁县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我有期徒刑7年,对此判决我表示坚决不能服判,因该判决是绝对错误的判决,对此判决我感到十分委屈,因为我确实不明知梁永生是罪犯,所以我应属无罪,我的具体理据是:
一、对我进行逼供,张红印打假证。
2006年12月26日抓捕我,在承德公安局用惨无人道手段对待我,当天夜晚将我捆绑起来,在严寒十冬腊月里剥光我全身衣服,以刑卫东、高洪然为首的往我身上浇冷水,雪上加霜,用报纸打我全身各处,在冰雪天地里冻我一夜,从入看守所到现在我腰疼,门牙打掉了,给我带手铐脚镣一年多,现在我整天躺在看守所床上。
2007年4月11日把我从4监室调到3监室,在3监室呆了37天,又把我送回4监室,在这段时间里我根本没和张红印交谈案子的事。
2011年8月10日开庭,公诉人王志云读张红印证言时,有的词句读,有的词句不读,我的辩护人通过审判长让王志云重读一遍,王志云不读,被迫我的辩护人把假证言读了一遍,内容是:张红印说“……,管教找我和***唠……管教找我写过材料……。(详见案卷)”说的驴唇不对马嘴,假证言,抚公检法想把罪强加于我,来掩盖他们工作中的失误。
二、一审办案不公,违反法律规定程序
在2011年3月2日,抚检察院又重复起诉我抢劫罪,2011年8月10日开庭,我要求审判人员回避,他们没有回避,我的理由是:2010年2月2日和2010年12月15日,抚法院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77条规定:两次批准抚检察院撤诉,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7条4款规定,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可是抚检察院和抚法院互相不按最高法解释办,起诉撤诉,撤诉起诉,罪名不知给我改了多少回,翻来覆去再审,翻来复去再判,2009年4月9日判我窝藏罪7年,2010年7月1日判我抢动罪12年,我上诉都被二审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从开始到现在,我的证据都没变,厅审没有新证据出现,可是抚检察院又重复起诉我抢劫罪,抚法院依旧总受理,违反最高法解释,因此说,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对我办案不公。
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我和梁永生确实存在着亲属关系,正因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所以,一审法院片面的推定我为本案的罪犯,对此,我表示不能接受,因为:
第一,根据证据1我的供述,没有证据不能给我定罪(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第二,根据证据5所证实的梁永生给我买鞋和衣服,该事实我认为与本案无关,因为他看我穿的不好,给我买双鞋和件衣服,应属正常,涉及不到本案事实,所以不能以在一起吃饭买衣服推定我为罪犯。
第三,根据证据7、证据8、证据9涉及到购买项链以及手机,我与梁永生去商场,他购买这些物品同样不能证明我明知梁永生为罪犯,虽然有亲戚关系存在,但梁永生并没有告知我他已经杀了人,因此说,我们在一起他购买物品,证明不了我明知他为罪犯。
第四,根据证据10,所涉及到在郑劲强旅店居住的问题,同样不能证明我构成犯罪,如此认定实属客观归罪,我对此表示不能服判。
第五,根据证据16,我和梁永生有亲戚关系,有事通电话是正常现象,说明不了什么。
四、一审法院没有理由以窝藏罪对我处刑。
1、主观上和客观上决定我根本不明知梁永生为罪犯。特别是梁永生根本没有归案,也就是说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认定我法律意义上的明知,即我不可能明知梁永生是罪犯。
2、梁永生作为重案的杀人犯,他不可能告知我他杀了人,我实事求是的讲,不管是在一起吃饭还是购买物品,他都没有告知过我他杀了人。
3、他住旅馆的情况不管从哪个角度讲,都决定不了我对其进行窝藏,因为他没有告知我他杀了人。
综上所述:
1、捕前捕后我确实不明知梁永生是一杀人抢动犯(没归案)
2、依据最高法解释,抚检察院没有理由重复起诉我,抚法院不应重复受理,更没理由判我七年,不能以亲属关系推理把罪强加于我,法律规定,疑罪从无。
3、我没有处动刑法263条和310条规定:(1)不应对我进行逼供;(2)不应在寒冬腊月剥光我全身衣服冻我一夜;(3)不应给我带手铐脚镣一年多;(4)不应该打掉我的门牙;(5)不应该让张红印给我打假证;(6)我委屈,我冤……。
4、一审办案不公,证据对不上刑法,有法不依,违背最高法解释第176条4、5款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5、2009年4月9日一审法院判我窝藏罪,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相隔3年零10天的今天,一审法院还判我窝藏罪(证据没变)来维持原来错误的判决,掩盖他们工作中的失误(超期羁押)在法律认识上实在让我感到迷茫,难以接受,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我明知),怎能认定我为其提供住所?怎能认定我使用车辆为其获取脏款?怎能认定我帮助其逃匿?一审法院的判决是绝对错误的,基于此,我强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宣告我无罪。
此致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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