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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热点问题论文范文10篇(4)

社会热点问题论文五:
  
  题目:探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就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婚姻不再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其中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多种多样,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制度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和原则问题等。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共同制,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财产关系是非常复杂的,难以用简单的分割方式加以解决,在分割实践中,法官处在不同的认识水平和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做到客观公平的裁判,使得夫妻间的纷争仍旧无法平息,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问题及措施
  
  一、我国关于离婚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一些人对婚姻的认识趋于极端化、功利化,在这种极端主义的驱使下,日益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离婚损害则是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伤害。在离婚的过程中,受到了伤害的一方,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统一的标准,操作性较难,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在实际赔偿中相差很大,法院的判决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法官的主观看法不一致,造成了最终判决的差异性。并且只规定了离婚中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使请求的标准提高了,有重大过错的一方没有相应的法律请求赔偿损害。
  (二)共同财产范围确定制度中的问题
  离婚分割的共同财产仅仅是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建立在夫妻的结合与血缘关系联系的基础上,婚姻的建立是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夫妻离婚时得不到肯定或者合理的分配,这与婚姻法中保护弱者利益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和原则上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方法和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夫妻婚前与婚后财产的问题;2.夫妻共同财产的应,隐匿和转移纠纷;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纠纷;在这些财产分割问题上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缺乏法律意识和举证意识的人很难在财产分割上取得相应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从理论上讲,以均等原则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的回事女性处于不利地位,导致财产分割不公的问题。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虽然婚姻法以及相关部门对财产分割问题已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新的婚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也在制定和完善当中,但是处在经济转型期的社会正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现实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法律规定也难以顾及各种复杂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情况纷繁复杂,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切实可行的,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公平化,更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一)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议
  在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完全靠夫妻双方的自觉自愿来进行财产的分割是不现实的做法,建立离婚时的夫妻财产清算制度,强制弥补在财产分割中的不足,以清算的制度来确保夫妻离婚时的财产透明化和公开化,使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法、合理、公正,以此确保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宣传
  尽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但还有为数不多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甚至不懂法,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要加强法律宣传,营造出一个知法、学法和懂法的良好法律氛围,法律的宣传不仅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对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对于当事人懂法却明知故犯的问题,需要加大对财产分割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财产分割立法,优化财产分割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完善婚姻财产分割立法是首要的,法律赋予法院充分有效的调查取证权,能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公平利益,使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化。从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离婚案件数量在不断持续增多,离婚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处理难度逐步加大,在这种新的形势下,迫切需要有关立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出新的模式,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审判机关严格行使审判权,在执法中不断寻求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保障。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离婚案件的逐渐增长,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这不仅仅使离婚案件在审理上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我国立法层而上要加以完善,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从而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涛。论确立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公平分割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2]周翰。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5(5)。
  [3]王艳志。我国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略谈[J].法制与社会,2014(6)。
  [4]张丽娜,赵耀。浅析离婚财产分割[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2)
  
  社会热点问题论文六:
  
  题目:企业破产法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优胜劣汰是必然法则。支付不能,即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破产法不但能对陷于困境的企业进行解救,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为此,简单阐述了企业破产法的特征和意义,指出了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特征;意义;问题;完善建议
  
  1企业破产法的特征和意义
  
  企业不能对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对无法偿还的债务进行依法免除的一种法律事实即为企业破产。对因企业破产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企业破产法。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理利益进行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可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清偿秩序不公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害。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淘汰落后和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两种作用。破产制度还为破产自然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有四个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对破产行为的规范,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对破产事件进行妥善处理,将其消极影响降至最低,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最后,有助于整个社会信用状况的改善,对市场主体进行了规范,有助于企业在公平基础上自由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使得债权人明确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设。
  
  2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未明确界定企业破产时间,因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客观上人为地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除银行以外的一般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因此不能及时利用破产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许多破产案件的实例来看,许多企业都是在债务负担是自有资产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时才提出破产申请。一些企业对自己已丧失清偿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却对自身的情况进行隐瞒,仍然进行对外经济行为,一旦财源出现断绝则利用企业破产法做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利用破产进行逃债,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案件是否成功处理取决于是否对法院与党政部门的关系进行明确。而企业破产法对此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若法院、破产企业和党政部门持有相同意见时,能够顺利审结破产案件,而法院、破产企业和党政部门意见出现分歧时,特别是党政部门不配合法院工作时,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很难顺利完成。因此,应对法院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明确。
  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的三个月时间内,该企业的上级部门可提出申请,要求对企业进行整顿。提出整顿申请以后,企业应该以会议方式向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对企业的整顿。可见,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其破产的和解整顿中起主导作用,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忽略了对重组程序进行合理设计,没有将重组企业的权力明确赋予债权人,忽视了经营者与债权人直接进行和解的情况。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进行了相当模糊的责任划分,惩罚力度较小。从破产企业自身来看,作为企业资产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若因自身过错给企业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其责任不可推卸。然而企业破产法有规定,若无重大玩忽职守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行政或者经济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财产不断流失和浪费,却无责任人承担责任,导致一些人不会将企业好坏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借机甩掉烂摊子更是希望尽快破产。一部分人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的错误心理。
  
  3完善建议
  
  建立破产预警系统。企业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应申请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破产保护。在保护期内,由上述部门监控其经济行为,避免企业盲目决策,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若企业丧失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应及时告知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债权人的无谓损失。若企业对自身经济状况进行刻意隐瞒造成他人巨大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扩大债权人会议权利。设置监督委员会,由其负责债权人会议权利的代行,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有助于顺利实施破产程序。另外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进行修改,破产财产先用于破产费用的拨付,其余全部用于破产债务的偿还工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应包含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弱化行政干预的作用,对清算组长及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办法进行完善,以使清算工作更加职业和规范,将竞争机制引入选择清算组长、组建清算组的工作中,促进破产清算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4结论
  
  企业破产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未界定破产时间、债权人合法利益缺乏保障、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不协调、未明确法院的地位与作用等,对此,应对破产法中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和明确,加快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利娜。企业破产的实证分析[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王永欣。企业破产清算的治理结构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3]胡荣杰。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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