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县非煤矿山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县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工作目标。到20xx年底,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等。
二、整顿治理对象
此次专项整顿治理的对象主要为:
(一)不符合国家、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二)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
(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四)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五)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六)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矿山;
(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
(八)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九)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三、整顿治理的重点
(一)整顿的重点
1、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2、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
3、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矿山;
4、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
5、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二)关闭的重点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四、时间安排
(一)20xx年9月—11月,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于11月18日前上报县安监局监督管理科。
(二)20xx年6月底前,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xx年底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发改委、劳动保障局、环保局、林业局、监察局、财政局、总工会、供电公司等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二)明确职责,开展联合执法。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执法,合力监管。
县经贸委负责依法履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矿山从业人员资格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注销或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治理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
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
(三)严格要求,确保整治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四)规范程序,严格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县经贸委、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要严格按规定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社会支持。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强化措施,做好稳定工作。对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注意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企业妥善做好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农民工工资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并积极构建非煤矿山退出机制。
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9月30日前报送县安监局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