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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全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进一步推动全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全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激活创业热情,着力发展各类微型企业和创业实体,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xx年底,全区新增个体工商户x户,私营企业x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x个,通过创业带动就业x人;创业培训x人,培训后学员创业成功率不低于x%;建立创业扶持专项基金x万元;新增创业基地x平方米,建立创业示范点x个、创业实训基地x个。力争通过x年努力,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创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创业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工作考核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组织。

  区政府成立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xx区创业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区长任召集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劳动保障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教育局、xx区国税局、地税xx分局、xx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创业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二)加大政策扶持。

  1、放宽创业准入门槛。

  (1)放宽创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并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放宽注册冠名。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xx”省名由市工商局直接联网申报核准。

  (3)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适用范围。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4)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x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x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 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5)明确非货币资产注册比例。允许投资人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出资额最多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x%。

  (6)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工商、卫生、民政等涉及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放宽创业经营场所。

  (1)家庭住所可作为创业场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禁止利用居民住宅从事餐饮、旅馆、娱乐、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噪音、油烟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

  (2)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对从事翻译服务、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允许在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作为登记注册经营场地证明。

  (3)特殊房屋登记办法。对申请人无法提供注册登记场地“房屋产权证书”及租赁协议的,允许凭借房屋建设或规划许可证,街道、园区管委会或房产部门直管公房证明进行办理;对属部队公房的,允许凭借所属部队后勤管理部门或营房管理部门证明办理。

  对农民以合法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不得再申请使用新的宅基地),允许凭村(居)委会、乡(镇)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办登记注册。

  (4)预留创业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用于社区服务业的创业经营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经营场所,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创业。在居住区规划中,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

  3、创业园区优惠政策。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除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4、大力扶持初始创业。

  (1)明确创业扶持群体。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x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x%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

  (2)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3年内免予工商登记注册;正常经营x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x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x元/人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人数给予x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x元/人一次性补助。

  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延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xx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x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企业当年新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x元/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xx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xx创业的,免收劳动人事代理等费用,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创业项目符合本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到各级政府和创业园区创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企业,3年内免交房租;对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农业创业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专项创业补贴。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创业的,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创业和本土创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创业服务。

  1、建立创业服务体系。x年,区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金融服务、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乡镇要按照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要求设立创业服务所(站),行政村设立兼职信息员,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形成“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三级服务网络。

  2、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定期发布创业指导目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创业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创业状况调查,定期公布创业市场动态信息。

  3、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x年内全区建立x万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创业 资金支持。

  4、发展创业者协会(联谊会)。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引导创业者组建创业者协会或创业联谊会, 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

  5、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场所,依法完善手续,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不断扩大创业园和创业示范街经营面积,每年新增量要达到x平方米以上,形成x个以上的创业示范点。

  6、提高创业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单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多种方式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督促区国有担保机构为创业提供融资担保。

  7、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规模,增强担保基金代偿能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奖罚制度,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8、开展各类有利于创业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积极开展各类创业主题活动,开辟“十佳创业明星”、“创业领头人”等专栏,组织创业报告团进行巡回报告和张贴创业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和创业典型,构建创业宣传阵地,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中具有典范和带头作用的创业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全区掀起“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业环境、努力促进创业”的高潮,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创业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创业培训。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加强市场紧缺的家政、餐饮、保安等服务业技能培训,增加适需劳动力供给。建立完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与创业效果、带动就业等挂钩机制,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创业教育。

  2、建立创业实训基地。根据创业者需求,选择认定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发展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3-6个月创业实训。对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x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x元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补贴。对审核认定符合创业实训基地条件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给予相应补助。

  (五)严格工作考核。

  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直相关部门的创业就业工作任务,纳入区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创建工作台帐,对创建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直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确保创建目标按时保质完成。

  四、工作步骤

  我区创建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步骤是:

  (一)准备动员阶段

  1、宣传发动。召开全区创建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启动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工作,在全区掀起创业型城市创建热潮。

  2、制订方案。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区直相关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完善工作措施。

  (二)贯彻落实阶段

  区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职能特点,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区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xx工业园区管委会,是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协调配合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机制,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要制订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成立区创业服务机构的前提下,加大创业平台建设力度,并向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延伸,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强化行政服务效能建设,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创建任务全面完成。

  2、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订、完善各项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建立完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分解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开展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各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和示范基地,举办创业成果展示和创业项目推介专项活动;编写创业和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简报,组织开展先进典型表彰和宣传工作。

  3、区发改委: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创业型城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把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努力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

  4、区教育局: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状况信息网络,在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重点帮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群体,收集各部门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提供推荐的各种资源信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全面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帮助有创业能力的毕业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5、区人事局:牵头研究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准确掌握需在本区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转业干部开展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帮助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6、区经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区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发展规划、鼓励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并建设好中小企业的经济、技术市场及各类中介组织、协会、联合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培育优秀民营企业家。

  7、区财政局:积极筹措、合理安排创业就业资金,编制资金预算,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创业型城市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创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资融资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

  8、xx规划分局:依法从城乡建设规划等方面支持创建创业型城市;研究制订降低创业门槛的各项措施,做好创业园、创业街等创业基地的规划工作。

  9、xx国土分局: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协调、帮助做好各类创业者创业场地的落实工作;提供被征地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地农民的创业就业工作。

  10、区建委: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支持创业主体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等相关领域,为创业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建筑业、房地产业中的创业企业健康发展。

  11、区商务局:拟定涉及商业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拓宽创业渠道,开展调研,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通过开发早餐工程等积极开发商业系统创业服务、创业实训潜力,努力提供就业岗位。

  12、xx区国税局: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举措和建议,优化税收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13、地税xx分局: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举措和建议,优化税收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14、xx工商分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创业领域,改善行政管理,支持公众自主创业,重点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发展;监测统计全区企业登记数和新增注册资金,做好企业新开户数和净增户数的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型城市扶持政策,继续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鼓励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中小企业,特别是要积极支持发展服务业,为城乡劳动者创业提供更大的空间。

  15、徽商银行大东门支行: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者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三)总结阶段

  1、召开全区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大会,总结创建工作经验,表彰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2、剖析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意见,巩固提高创建成果,进一步推进创业工作开展。

  3、总结整理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汇报材料,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自查和经验交流活动,做好迎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创建创业型城市评估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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