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内容摘要:1986年夏素文女士的安乐死案引起了国内对安乐死的讨论的轩然大波。此后,关于安乐死的文章、观点、建议层出不穷。本文主要是针对安乐死在法律和理论层面以及对社会影响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和探讨,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应将其合法化。
关键词: 安乐死 生命权 合法化
一、案情简介及评析
1986年陕西汉中市居民夏素文,女,59岁,因长期患肝腹水,住入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被告人蒲连升为其主治医生,诊断的结果是夏所患的病已无法挽回,并已下达了病危通知单。被告人王明成不忍看到母亲经受病痛的煎熬,再三请求蒲为其母亲注射某种药物,而让其母亲无痛苦地死亡。蒲给夏注射了大剂量的冬眠灵致其身亡。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安乐死”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有些报刊还为此进行了讨论。由于“安乐死”问题十分复杂,我国刑法对此未作规定,因此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乃至在处理之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仍无定论。
二、安乐死的概述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2001后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安乐死法案的主要内容有:1、患者身患不治之症在考虑成熟后,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终结自己的生命。2、当患者提出安乐死申请后,主治医生必须就患者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意见,并同患者讨论除安乐死之外挽救其生命的其他方法,当一切努力均不可能时,方可为患者实施安乐死。3、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属于医学方法,由主治医生向患者发放药物由患者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荷兰安乐死法案,是
关键词: 安乐死 生命权 合法化
一、案情简介及评析
1986年陕西汉中市居民夏素文,女,59岁,因长期患肝腹水,住入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被告人蒲连升为其主治医生,诊断的结果是夏所患的病已无法挽回,并已下达了病危通知单。被告人王明成不忍看到母亲经受病痛的煎熬,再三请求蒲为其母亲注射某种药物,而让其母亲无痛苦地死亡。蒲给夏注射了大剂量的冬眠灵致其身亡。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安乐死”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有些报刊还为此进行了讨论。由于“安乐死”问题十分复杂,我国刑法对此未作规定,因此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乃至在处理之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仍无定论。
二、安乐死的概述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2001后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安乐死法案的主要内容有:1、患者身患不治之症在考虑成熟后,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终结自己的生命。2、当患者提出安乐死申请后,主治医生必须就患者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意见,并同患者讨论除安乐死之外挽救其生命的其他方法,当一切努力均不可能时,方可为患者实施安乐死。3、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属于医学方法,由主治医生向患者发放药物由患者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荷兰安乐死法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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