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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地区市场可设立分公司,不断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为加强对各地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分公司的人、财、事、物的决策、经营、管理等活动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各种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活动,减少经营风险。

第三条  公司委派到分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代表公司行使授权活动,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要求,履行代表职责,并向公司负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任命一位副总经理作为分公司分管领导,协调、指导、支持和监管分公司整体运营(兼职不兼薪)。

第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向分公司委派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并履行相关程序。分公司经营层的聘用和考核参照《公司市场化聘用管理办法》执行。分公司其他岗位人员,由分公司自行聘用。

第六条  分公司薪酬制度参照《薪酬管理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行情执行。根据市场化用人原则,所有人员薪酬、保险费用由分公司统一承担。

第七条公司应积极组织和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技术、管理培训,确保持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区域内整合联动发展,公司可委托当地的子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第九条  分公司积极拓展地区的市场,用公司名义对外承揽业务的,公司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分公司与公司事业部开展深度合作。分公司如将生产任务委托给公司事业部,按照《公司考核办法》规定的各业务板块成本费用包干率,支付事业部成本;该部分收入考核指标算入公司事业部。

第十一条  分公司与公司事业部共同经营开拓和生产的项目,考核经济指标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分公司在业务开拓过程中,自主编制投标文件,在完善内部审查的基础上,提交至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相关审核流程及考核按照公司投标评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分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分公司可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会计核算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五条  分公司应遵守《会计法》,并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要求,统一执行会计政策目录和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分公司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公司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开设并按公司财考部相关要求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分公司应接受公司财务管理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资料,汇报财务运行情况;如遇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重大渉税事项、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事项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分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融资、拆借资金及提供担保。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经营年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公司委派到分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分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主要从新签合同额、收费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收账款余额等方面对分公司下达目标,次年一月根据完成情况兑现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目标,应重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派到分公司的员工的薪酬标准由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商定,薪酬结构中基本工资、岗位工作资源保障费两部分按公司标准执行,考核部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适合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并送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与考核分配部备案,由分公司自行组织考核与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每月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专题会以及季度、半年、年终总结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分公司事务、归口部门职能职责等,参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制定并执行,并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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