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行某分行名义对外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工作指引(2021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机构以本行名义对外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战略合作协议,是指本行与外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订立的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对外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应遵循符合发展战略导向,审慎、合规、安全以及促进业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象原则上应满足对等要求,在市场影响、业务规模、发展前景、企业形象等方面与本行对等。
第二章 拟订
第五条 战略合作协议由牵头开展战略合作的省行部门发起拟订。各二级分行、直属分支行、直属县支行根据需要,向省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共同推进战略合作、协议拟订等工作。
第六条 战略合作协议应主要包括总则、签署方提供的服务、附则等部分,内容应具体详实、逻辑清晰、条款齐备、表述准确,有利于战略合作的开展。
第三章 审批
第七条 主办部门牵头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签报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符合本行业务实际及履约能力,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签署方应具备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第八条 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涉及主办部门之外其他单位的,应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律审查程序。
第九条 战略合作协议必须按照本行公司治理机制及相关规定,报送具有战略合作协议审批权限的人员或受权人进行审批。
第四章 签署
第十条 对外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应根据本行有关授权管理规定,遵循授权程序,在授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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