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2021年工作方案参考范文
秸秆禁烧2021年工作方案参考范文
为有效防控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废弃物露天焚烧行为(以下简称“秸秆禁烧”),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赢秸秆禁烧污染防治攻坚战,利用秸秆禁烧监管平台,强化全年常态化管控,坚持人防+技防、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扎实抓好全年全域秸秆禁烧监管工作,持续提升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监管体系。利用秸秆禁烧监管平台,强化“市、县、镇、村”四级网格监管作用,坚持“市督导、县负责、乡镇为主、村(居)落实”的禁烧工作机制,完善“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责任体系,按照全年全面全域禁烧和常态化管理的要求,落实秸秆禁烧各项政策和措施。在抓好农田范围内秸秆禁烧的同时,也要抓好荒草、垃圾等废弃物禁烧管控。
(二)实行包保督查。实行“县领导包保乡镇、乡镇干部包保村(居)”的包保责任制,逐级监督指导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确保秸秆禁烧工作“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强化县级秸秆禁烧巡视组、督查组作用发挥,乡镇也要参照县级秸秆禁烧督查模式,抽调专人开展联合巡视督查;秸秆禁烧重点时段,实行24小时不间断督查。
(三)强化分类管控。各地要突出抓好种植大户禁烧管控,各乡镇、村(居)要与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主体逐个签订秸秆禁烧责任书,明确禁烧责任。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推行农户自我管控,积极推行“联户联保”机制,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志愿服务的先锋模范作用,对缺乏劳力的困难家庭实行重点帮扶,帮助开展秸秆离田还田工作。
(四)严格巡查执法。建立健全秸秆禁烧执法机制,实行常态化巡查执法,严格执行焚烧秸秆“黑斑倒查制度”、“田主责任追究制度”和“12369禁烧电话举报制度”。对违法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给予处罚。对蓄意露天焚烧秸秆和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五)强化源头管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深化秸秆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做好还田秸秆深耕、深翻,严格采取限茬措施。对不能还田的,属地政府要集中组织离田,做到离田、离路、离河、离林和集中堆放,同步做好田埂荒草清理,消除禁烧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工作。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各乡镇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强化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狠抓责任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做好日常督查和执法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粉碎还田指导和农机管理,确保秸秆及时离田还田;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和拒绝、妨碍、阻扰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焚烧生活垃极的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禁止林地烧荒及焚烧林业垃圾的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落实环境专项监督长制度,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是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乡镇党政一把手是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秸秆禁烧正面典型,推动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秸秆禁烧工作。各乡镇、村(居)要通过干部入户宣传、张贴秸秆禁烧通告、逐户发放禁烧告示信,在主要路段、村民集中居住点的醒目位置常年设置宣传标语、悬挂横幅,出动流动宣传车、利用喇叭广播、发送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把秸秆禁烧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切实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参与秸秆禁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落实资金保障。各乡镇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经费保障。
(五)加强应急处置。各乡镇要健全火情快速处置制度,建立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按照“及早发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的原则,科学处置秸秆焚烧火情。健全事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火点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特别是国家和省卫星监测发现的火点情况。
(六)完善考核奖惩。把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对卫星监测发现超过1个火点的乡镇在全县通报批评;对卫星监测发现超过2个且火点数量排名全县前三的乡镇,约谈其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严格实行焚烧火点奖补资金扣回机制,对省及省以上通报的火点,按照省核定的火点数和扣回的资金数,扣回各乡镇省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重点区域扣5%省奖补资金,非重点区域扣2%省奖补资金);对市级督查组、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等发现的火点,经核实按每个火点1万元标准扣减市级离田还田补助资金;对县级巡查组发现的火点,经核实按每个火点5000元标准扣减奖补资金。扣回省、市级奖补资金形成的缺口,由乡镇财政全额承担。对禁烧工作不力的乡镇和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在火点核查中弄虚作假、不严不实的行为严肃处理。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