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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责任理论

浅析经济法责任理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中独立存在的一部法律,其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想要改善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现状,相关法律人员就要结合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理论。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制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目前,我国在经济法责任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有所欠缺,因此,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已经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在任何法律中,都存在着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责任来源于义务,义务制约着责任。在我国的经济法中,经济法责任就来源于经济法义务。经济法义务指的就是经济法的主要义务,即一个国家用来调节经济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手段。如果一个国家在调节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履行自己的经济法义务,那么就会有相对应的经济法责任来进行制约主体的行为。因此,经济法义务和经济法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国家进行经济调节,既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责罚相当原则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处罚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关系。一个人犯错的大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都决定了他以后所受处罚程度的轻重,由此才能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对一个犯了严重错误的人处罚很轻,就彰显不出法律的权威,更不能对其他人的利益加以维护;相反,如果对一个只犯了一点错误的人实施很严重的处罚,就威胁到了被处罚人员的利益。因此,为了彰显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责任就要坚持责罚相当的原则。
  经济法中的责罚相当原则就是根据社会成员所犯错误的大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来决定该处以何种程度的惩罚。相关法律人员在评判一个人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时,一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并结合其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有说服力的经济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出经济法律法规的价值。
  (二)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违法人员的责任范围和程度。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强制实施的保障,关系到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利益,更应当强调责任的法定。
  1、经济法责任的依据法定。经济法责任依据法定是经济法责任法定的第一性要素,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反映。法律保留原则是传统法治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也就是说,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管理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控范围之内,没有代议机关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被使用。这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本身的民意基础。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法律保留原则也逐渐放宽了要求,对于非侵害性的管理机关行为,法律一般还是允许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
  2、经济法责任的程序法定。经济法责任的程序可以阐释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法律定义上的程序反映了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步骤有序行动的意义,而程序是按照客观规律进行的,是法律确认的基础性保障。
  (三)平衡原则
  平衡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经济法责任的目标之一在于维护国家的总体经济平衡。人们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总是有意无意地修正正义的标准,总是在多种价值观念中作出选择,如:对于起点平衡与结果平衡观的选择等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是通过无形的手来对经济的运行进行控制的。经济法在此时期的宗旨就是鼓励自由竞争、保障私人财产的安全,并提供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的任务则由鼓励变为限制。
  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实际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通过设置严格的制度,从最大限度上减少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现象,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重分配。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责任控制了管理主体之间权力的配置,从而实现主体之间权力配置的平衡;其次,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很好的维护了管理主体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实现了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最后,管理主体之间权力的平衡配置以及管理主体与被管理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配置,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整个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顺利运行,保障了社会中各个成员之间利益的平衡。此外,经济法责任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研究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经济法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公正原则
  经济法责任中的公正原则来源于自然公正理念。当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威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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