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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型:缓刑

接收入矫时间:2014125

供稿:xx县司法局开通司法所

县(市、区)案例审稿人:

地(市、州)案例审稿人:

省(区、市)案例审稿人:

司法部案例审稿人:

检索主题词: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5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2014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125日起至2017124日止。2014125日,王某到通榆县司法局报到,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王某交由开通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情况】

在接收到王某之后,开通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及时为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王某之父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在日常监管期间,矫正考验期风险评估测评,测评结果为高风险分值,列为严管监管状态,使用通讯系统跟踪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教育,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工作,了解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与家庭保证人经常沟通,掌握生活情况了解思想状况,矫正小组努力消除王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考验期矫正效果评估,评估矫正期间表现、矫正阶段反映,评估分值反映正常,使王某在考验期满解除后能够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一)关注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健康,引导心理回归。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情感受挫家庭破裂,心理波动比较大,情绪不稳,矫正初期他不愿与矫正小组人员沟通,整个人的状态比较消极。矫正小组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到他的思想动态,以及近期的相关活动,掌握他内心的顾虑以及他抗拒消极的理由,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以“鼓励+教育”的方式让他放下心理负担,积极接受改造,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其恢复心理平衡,重塑生活信心,避免发生重新犯罪案件。

(二)关注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困难,加强农业技术扶持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离异,自己带着12岁的儿子一起生活,以种植蔬菜为生计。王某有6亩耕地,主要种植蔬菜,因欠缺种植技术,导致蔬菜收成较低。依据(中办发[2010]5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县司法局协调沟通下,县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对王某面对面传授农业技术,手把手传授实践经验,并邀请他参加县农业部门的农业技能培训,帮助他提高种植收成,解决他的经济困难。

(三)关注节点走访排查,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在考验期监管期间,重要节点对王某进行走访排查,具体了解在生产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还对王某提出在考验期内注意事项:一是不许饮酒驾车;二是禁止吸食毒品;三是不准参加赌博等行为,在三年监管期间,在年春节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都会组织一些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为其置办一些生活所需物品等,司法局与民政部门联系对王某进行临时救助,同时进一步了解王某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对自己未来的生活规划,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王某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困难、克服困难,安心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激发王某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热情。

【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监管教育,王某整体状态改变明显,心态乐观向上,十分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教育工作,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有困难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和孩子的关系也非常亲密,能够主动引导儿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身边的朋友也相处融洽,以往的自卑心理也逐渐消除,同时通过司法所的帮助和引导,他种植的蔬菜收入相对有所提高,经济压力,生活压力也减小,让家人过上了富足的生活,同时也让王某懂得了感恩。

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通过对王某的教育监管,树立了很大的信心,我们坚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用关心与良心并施的方式,让他走上人生的正轨,降低再犯罪率的发生。

【小结】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入矫时内心波动明显,却不愿表达,长久放在心中很容易引发二次犯罪。独自带孩子生活,影响孩子人格塑造。同时受家庭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主动接纳社会的能力较差。工作人员从心理关怀、经济收入的角度入手进行帮扶,鼓励王某以积极的生活状态面对困难。纠正王某错误的思想立场,从家庭破裂引发的情感伤害中走出来,从犯罪带来的羞愧自卑中走出来,对孩子和社会有积极的影响和贡献。引导王某在遇到困难时向法律求助,不再冲动应事,帮助他重拾生活信心,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为了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以下两点:

1、尊重社区矫正人员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2、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的适应社会,调动矫正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自谋出路的能力。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让更多的社区矫正人员重返社会,适应社会,避免二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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