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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离休干部门诊外购药品管理办法模板

规范离休干部门诊外购药品管理办法模板

  为全面落实好我区离休干部待遇,保障离休干部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离休干部门诊外购药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就医,xx区内定点医院为xx区人民医院。

  xx区内就诊的离休干部,区医院现有药品不能满足就诊患者实际需要,需外购药品时,由区医院指定相关科室的专家主治医生按病种、疗程、定量开具外购处方,外购处方需加盖医院公章。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的离休干部需外购药品时,要本着就近就医的原则,经当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按病种、疗程定量开具处方(由医院加盖公章),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买药品。

  医生开具的外购处方一式两联,一联由医院留存,以备后查,一联与报销发票同时上报。

  患者(离休干部)持外购处方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外购药品实施一方一购,不得重复多次使用同一外购处方。

  定点药店开具的正式发票要打印具体药品名称和数量,打印药品名称及数量要与处方一致,不得以“西药费xx元、中药费xx元”概括,避免串换药品现象发生。

  离休干部报销外购药品时,需提供外购处方和定点药店的正式发票,否则不予审核报销。

  发票审核具体由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委老干局四部门联合审核,原则上一季度审核一次。具体由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并做好定点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使用和监管。区委老干局负责核实离休干部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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