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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目前在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所有权的纠纷最为显著,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买卖合同因为没有夫妻另一方签字确认,签字的一方可能损害未签字一方的利益,所以当没签字一方对合同提出异议时,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处分时夫妻双方互有代理权利,一方可以代理一方处分财产,因此合同有效。

一、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原则:

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取得所有权人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出卖人的配偶最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

一般认为:购房人通常情况下难以得知签字一方是否故意损害另外一方的权利,同时由于房产的价值较大,认定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的权限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该房产登记在了谁的名下。

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此时,也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

二、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该房产登记在了谁的名下:

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购房人只负有对房屋产权状况形式审查的义务,《物权法》规定房屋的产权证书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购房人可以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

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

在这情况下,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为宜,若因此损害到出卖人的配偶的利益,出卖人的配偶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

三、出卖人反悔了,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不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为理由的:

当房价逐渐上升时,基于利益的驱使,出卖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争取最大利益常常提出各式各样的反悔理由,这种现象也是最为普遍的,人们总是利益当头,想方设法。所以,买房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求双方都签字,如果一方因为什么问题不能签字的,也要出示她已经同意的委托书的其他形式,同时,也要尽量缩短从签约到房屋过户的时间,防止卖方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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