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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书笔记

6300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书笔记
诺齐克的这本书也是一部经典性的著作,他把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论述得淋漓尽致,把个人权利作为对国家行为的最高和最后的道德约束,从而加深了我们对自由主义国家观的认识。这一理论对于个人权利概念十分模糊、个人权利意识十分淡薄的我们国家来说,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我们可以从其论证中汲取许多智慧和启示。特别是其中许多的论述是非常精彩的,所举的许多例子是非常生动的,我们可以从中学到许多东西。
诺齐克理论的出发点和罗尔斯理论的出发点是不同的。诺齐克的出发点是:“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的问题。”而罗尔斯的出发点则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诺齐克是以个人对权利的拥有为前提的,因此其着眼点即是对已拥有的东西不能因外部的损害而丧失。因此,国家只能保护而不能以任何名义损害个人的权利。而社会合作则表现为个人之间的自愿交换。通过每个人的自愿给予而使每个人感到他所得到的比付出的更多时,社会合作就可以成立了。而这种合作不是在整个社会中而是在不同的团体中实现的。
相反,罗尔斯论证的前提是每个人将从生活中得到什么。也就是说是以不持有为前提的,也可以说是对既定的、当下的持有抱怀疑态度的。只承认按照正义原则分配之后的那种持有。因此,社会正义就具有首要的价值。而这种社会正义就是分配的正义。
诺齐克把个人的特性绝对化了,也就是把人们之间的差别绝对化了。这种绝对化的结果是使任何个人之间的合作实际上变成不可能。因为任何一种社会合作都意味着对人们的某些限制。也就是说,为了适应某些共同的规则,每个人必须要限制自己的某些特性。而这种限制就是每个人都要为合作付出一定的代价,即自己利益的一定的损失。人们可以说这种限制对每一个人来说是自愿的。理由是可以自由地退出,但事实上退出这个还得加入那个,而只要加入就还得受限制。这样,其结果是人们必须加入一个组织,必须有合作才能生存。因此,所谓自愿就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被迫的成分了。所以,如果把人的自由、个性、特殊利益彻底加以强调,其逻辑的必然结果就是否定了任何合作的可能性,使每个人变成一个完全孤立的人。人们还可以说,自己同意的被迫即客观上的、隐蔽的被迫和自己不同意的被迫是不一样的。其实,这种区别仅仅是人们心理上的区别,事实上是没有区别的。或者说,从受限制的结果说,是没有区别的。这是从逻辑上说的。但是这并不是说这种心理上的区别没有意义。从现实生活中来说,人们自己同意还是不同意这种事实上的被迫,这种心理上的区别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这种不同的心理感受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引出完全不同的结果。但这一点恰恰是诺齐克在逻辑上所忽视的。因为在他看来,要麽是人们的权利不受丝毫的侵犯,要麽就是权利的完全丧失,并不承认中间状态。反过来说,既然诺齐克不能否认人们要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而不能完全处于孤立的状态,那么也就得承认人们为了合作而必须自愿地出让自己的某些权利,这就是人们在团体中的情况。然而从逻辑上说,既然可以把某些权利出让于团体,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把某些权利出让给国家呢?诺齐克的唯一的理由是团体可以自由地退出,而国家则不能。但是这并不能排除至少有一部分人可以自愿地把某些权利出让给国家,而这一部分人的数量也是无法限定的。另外,国家若能通过一定的说服方式使多数人把某些权利出让给国家,只要人们是自愿的,也应该是可以允许的。如果是这样,那么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存在了。
再有,自愿本身的规定性也不是十分确定的,而且其所出让的权利的性质和数量也是无法确定的。例如它可以包括自我强制,即自愿地接受强制,而在量上人们可以自愿地把自己全部牺牲掉。而且,人们还可能不知不觉地在外力的影响下表现出自愿,也可以在被说服的情况下实现自愿,人们还可以因为缺乏某种知识和经验在不知道某种后果的情况下表示自愿,也可以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表示自愿,等等。所以,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和自愿中间便形成了极大的矛盾。也就是说,在自愿的条件下权利就变得可以侵犯了。如果把逻辑贯彻到底,那么也必须禁止自愿地出让权利。但如果是这样,个人之间就彻底地孤立而不能有任何联系了。甚至互利的交换都不行。因为交换即使是完全平等的,也不能完全避免利益的丧失。因为,你所卖出的东西也可能牵连着你的感情,你可能不同意买主对它的处置方式。这时你会在心理上受到损失。可是,把个人描述成完全孤立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此,诺齐克便作了两个妥协:一个是把个人强行正义的权利转让给国家,另一个是把更多的权利自愿地转让给团体。一个人的权利扣除了这两种转让之后,还剩下多少呢?诺齐克没有说对团体的限制,也就意味着人们在团体中可以把全部的权利都自愿地转让出去。诺齐克所说的持有的正义相对于国家来说是存在的,但对于团体来说就完全不存在了。因为团体的再分配没有任何正义的原则可依据,因为它没有任何模式,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一时一地的愿望,也就是取决于偶然性。这些就是诺齐克在理论上的矛盾。当然,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他在论证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方面,在论述个人之间的差异性和要求的复杂性方面等等还是很精彩的。对于我们探讨人类的解放为什么最后要归结为个人的解放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于持有正义的问题是诺齐克评判罗尔斯分配正义,阐述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的重要的出发点。虽然持有的正义在逻辑上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但是它却缺乏历史的依据。我们曾经讲过,人类社会发展的唯一的物质基础就是剩余产品的积累。而积累是以人类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为前提的。但是人类的需求却是和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同步发展的。因此,要实现社会积累,一开始就是用压低生产者需求的办法来实现的。因此,一开始实现剩余产品的积累人们就被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强制者,另一部分是被强制者(当然在这两者之间还有其它一些人,但他们并不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应地,人类的需求也被划分为两大层次:被强制的生产者只能满足刚刚能维持生命的最低需求。而强制者则实现着每个时代的最高的需求。其它的人则在两者之间。以生产者的最低需求为前提而扣除的剩余产品减去强制者的最高需求,再减去其它人的一般需求,所剩下的部分就是社会积累。这也就是人类文明的开始。由此可见,人类自从跨入文明的门槛的那一天起,就是以社会不平等为代价的。也就是以不正义为代价的。而人们的持有,从一开始就是不正义的。即使是独立生产者,也是这种不正义的直接或间接的受惠者。所以,持有的正义基本上是一个悖论。而国家一开始就是这种不平等的保护者。这才是人类社会的真实的起点。当然,对于这种不平等的状况不能用道德的标准去解释,特别不能用我们今天的道德标准去解释。而只能用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去解释。也就是说,这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必然结果,舍此没有别的路可走。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随着人们生产剩余产品能力的增强,人类对于剩余产品的扣除方式也越来越进步。也就是说它越来越文明和人道。而社会最低消费水平和最高消费水平之间的差距也在不断地缩小。这样就展现出一个人类的个体逐渐走向解放的发展趋势,而我们现在正处在这个总趋势的一个发展阶段上。
关于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自由和平等都是人类追求的目标,都是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命题所绝对必须的条件。问题只在于我们仍处于既能一定程度地实现两者,又不可能彻底实现两者的时代。所以,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时代的矛盾,是历史发展的局限性所造成的矛盾。
自由所遇到的矛盾首先是自由本身所包含着的矛盾,即每个人的自由要受他人自由的限制。因为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的空间都要以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的空间作为边界。而这种互为边界的格局是通过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才能实现的,或者至少是包含着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种站在大家之上的力量来干预,这种边界是无法确立的。而这个力量就是国家。其干预的形式就是制定法律。这样自由也就变成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然而即使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自由的实现过程也存在着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一方面是法律的约束不一定十分严密,另一方面也会产生法律之外的伤害。所以,自由本身就是人们之间差异和矛盾的产物,而其产生之后又时刻包含着矛盾。
其次,自由遇到的一个重要的矛盾是它和平等之间的矛盾。第一表现在当社会本身不平等时,自由的内在价值在每个人身上的差别是极大的。第二表现为在以不平等作为前提时(如持有的不正义),自由将成为不平等扩大的根源。
平等所遇到的矛盾在于,当它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就会窒息社会发展的动力,使社会停滞、经济崩溃。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便是保护社会发展动力的需要。只有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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