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湄公河惨案”涉及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探讨,国际法论文
摘 要: 2011年10月5日, “湄公河惨案”的发生, 给国际社会带来震撼, 同时也给理论界带来找出有效打击国际犯罪方式的启发。在“湄公河惨案”的侦破中, 涉案四国采取了联合执法形式, 成功抓获犯罪分子糯康等人, 这使得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糯康案件所涉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颇有研究价值。
关键词: 国际犯罪; 糯康; 刑事管辖权;
一、“10.5湄公河惨案”案情简介
滥药的问题就像一场瘟疫, 不断在我国扩散, 荼毒生灵。
毒品, 金三角的代名词, 这个位于泰国、缅甸、老挝的三不管地带, 一直是罪犯和毒贩的天堂, 随着新兴毒品的冒起, 降低了制毒门槛, 更加巩固了金三角毒品王国的地位。湄公河, 全长4180公里, 是我国和东南亚经贸的重要纽带, 也是金三角毒品流入我国的黄金航道, 也被称为南方的“鬼门关”。
2011年10月5日, 两艘中国商贸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区水域遭到劫持, 该流域属于泰国境内流域, 快艇上的武装分子将毒品装入船内, 企图利用这两艘船将毒品运入泰国境内。为了掩人耳目, 武装分子还制造中国船员贩毒假象:将毒品运入泰国境内后, 与事先预谋的9名泰国军人利用“缉毒”的名义对13名中国籍船员实施杀戮, 13名中国船员无一人生还。船员死状惨烈, 震惊中外。案件发生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要求尽快查明案情, 缉拿凶手, 这次的血雨腥风, 手段如此惨忍, 我国再度要求三国联合巡逻, 还13位中国船员一个清白, 给全国老百姓一个交待。我们要给金三角的犯罪势力一个强烈的信息, 当国民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 国家不会坐视不理, 我们会以武制武, 出动最精锐的缉毒人员, 全力维护湄公河流域的安全通航。经过6个多月的艰苦努力, 2012年4月25日, 在中老警方合作下, 该集团首犯糯康被成功抓获。5月11日, 糯康正式乘中方派出的包机被押解到中国。
二、本案所涉刑事管辖权问题
理论上, 因为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及涉外犯罪这三种犯罪性质不同, 相应就分别对应了不同的管辖权。而国际上的管辖权原则分为属地管辖区、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及普遍管辖权。糯康案件自发生至犯罪嫌疑人落网后, 其管辖权问题一直倍受各方争议,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 牵涉国家较多, 涉案每个国家依据不同的管辖权原则都可主张对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 那么具体而言, 这些问题主要有:本案犯罪嫌疑人众多, 他们的国籍也不相同, 本案的被害人皆为中国国籍, 本案的第一现场在中国籍的船只上, 但当时该船只行使于外国的水域内, 本案的后续犯罪在外国境内, 且与之前的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 多个犯罪嫌疑人分别在不同国家被抓获, 等等。正是因为糯康案件中上述与管辖权有关的种种因素的复杂性, 将该案件的管辖分别指向了不同国家, 才使得多国都主张本国应对该案行使管辖权。
(一) 各国对本案管辖权的纷争
糯康案件的案情十分复杂, 涉及的犯罪行为人数众多, 犯罪地、抓捕地也分属于不同国家。因此, 对于该案件的管辖权, 四国政府曾相持不下, 公众、媒体、学者也是各执一词。接下来通过国际上刑事管辖权问题来分析本案的管辖权纷争:
泰国政府主张管辖权的依据有两点:其一, 是属地原则。糯康集团与不法泰国军人杀人并沉尸的地点是泰国清莱政府清盛县的湄公河水域, 该地点在泰国领域内, 根据刑事管辖权中属地原则与《泰国刑法》的规定, 泰国有权该案行使刑事管辖权。其二, 是依据属人原则, 糯康集团的二号人物桑康拥有泰国国籍[1], 他在案发前参与了案件的谋划与组织, 之后, 在糯康的授权下作为湄公河惨案的指挥与监督参与了全案的实行, 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至于缅甸方面, 其主张刑事管辖权的理由也有两点:其一,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 船舶“玉兴8号”被查证系缅甸籍。[2]一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在国际上一般被认为是该国领土的延伸领域, 该国可基于国家主权对其船舶及航空器及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因此, 缅甸也可以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对糯康案件实行管辖。再者, 糯康与其同伙起初谋划犯罪的地点是位于缅甸散布岛的糯康集团基地内, 因此, 缅甸应被认定为该罪行为的预备地。其二, 也是基于属人原则, 湄公河案的主犯糯康拥有缅甸国籍, 他是该案件的始作俑者。糯康曾是八十年代头号毒枭坤沙的手下, 坤沙向缅甸军政府投降后, 糯康收编了他大部分的人员, 然后勾结当地的民兵, 重新建立武装势力。因此, 缅甸方面基于属人原则, 他们也应该获得该案的管辖权。
老挝方面也曾提出过刑事管辖权要求。老挝管辖的依据是普遍管辖原则。尽管犯罪行为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地都不在老挝, 但糯康最终是被中、老警方合作于老挝博乔省码头抓获的。这也就符合了犯罪分子在本国境内被发现的要求。再者, 老挝于2003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9月正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4], 因此老挝负有惩治该《公约》所规定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义务。而且该案犯罪嫌疑人糯康在老挝领土内被抓获, 由老挝管辖最为方便。若其他国家要行使刑事管辖权, 则需要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该国, 这就涉及到两国间存在的引渡条约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规则、罪名和量刑。
(二) 中国对本案管辖的依据
中国自案件发生起就主张我国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一方面, 案发时两艘船只都挂有中国国旗, 且“华平号”于2006年5月22日在中国思茅海事局登记并取得中国籍, 另一艘船“玉兴8号”虽然已注销了中国籍, 但截止案发时该船未在他国登记注册, 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船具有缅甸籍。[4]此外, 该船于2011年1月31日被我国公民购买, 案发时悬挂中国国旗, 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均为中国籍, 因而按照国际惯例“玉兴8号”也应被认定为中国船只。故依照属地管辖权原则, 我国有权对糯康案件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 被害的13名船员皆被证实为中国国籍, 该案件所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 我们要还这13位中国船员一个清白, 给全国老百姓一个交待。
三、完善我国相关刑事管辖权制度的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许多国家打击犯罪的公约, 修改国内法以便使国家的法律慢慢与国际接轨, 不仅在国内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而且也为国际上打击国际犯罪承担了自己应有的责任, 在主权与管辖权原则的基础上, 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有关刑事合作的条约, 并且对在领域外发生的犯罪进行了管辖, 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利益。[5]我国将在此基础上继续努力, 严惩蔑视法律的罪犯, 无论是国内犯罪还是国外犯罪。当出现管辖权冲突, 解决此类问题应该以国际法原则为基准, 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进行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秩序。
震惊中外的湄公河案终于结束了, 这次的境外抓捕, 不但替十三条人命沉冤昭雪, 更彰显我国对扞卫国土与国民的决心。中国此次与老、泰、缅三国展开刑事合作, 最终抓获包括糯康在内的本案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并被遣送至中国受审, 是中国维护本国公民利益与国家主权的表现。[6]同时, 也是向世界表明, 中国的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参考文献:
[1]吴夏.中国与东盟侦查合作浅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张旭.国际犯罪刑事责任再探[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 (2) :50-51.
[3]王君祥.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探析[J].河北法学.
[4]刘黎明, 唐媛媛.论国际联合执法——以湄公河惨案引发的刑事司法协助为例[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3 (3) :33-35.
[5]孔令杰.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的法律基础与制度建构[J].东南亚研究, 2013 (2) .
[6]赵远.糯康案件所涉刑事管辖权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 2014 (6)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