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论文2000字范文(2),国防教育论文
第二篇有关钓鱼岛论文:
《关于明清时期钓鱼岛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内容提要: 日本外务省和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提出的明清史料不能证明历史上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他们根据的是所谓国际法原则,认为明清史料并不包含中国实效统治过钓鱼岛的有力证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中,关于 “无主地”的认定规则到 19 世纪发生了改变,而明清史料的大部分符合 16、17世纪欧洲国际法关于发现和先占的一般原则,日本用 19 世纪已经变化的国际法原则溯及 16、17 世纪明清时期的历史事实,说明清的史料没有证明力是站不住脚的。明清时期中国岀使琉球的使节记载的钓鱼岛属于中国之界内的内容,特别是清朝晚期的国家版图都证明钓鱼岛在明清时期早已不是 “无主地”,是已经由中国先占的领土,日本明治政府在 19 世纪末对该岛的所谓“先占”是违法的。
关 键 词: 钓鱼岛归属 国际法 先占 明清史料 册封使记录
日本官员和学者经常在国际场合说钓鱼岛的归属应该遵守国际法,说中国提出的历史资料不具有国际法效力。其实,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的历史性主权归属,主要有三个重要概念———发现、无主地和先占,发现和无主地是先占的必要条件。日方主要是从 19 世纪国际法原则角度,否认中方提出的明清史料的国际法意义,然后把这几个岛屿视为 “无主地”,用所谓 “先占”原则来解释 1895 年明治政府的所谓 “编入”过程是符合国际法的。日本学者认为,即便是明清史料证明中国最先发现了钓鱼岛,但是发现并不等于 “领有”,他们按照 19 世纪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发现之后必须还有 “领有”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拥有主权。
然而,国际法原则是随着历史的演进而变化的,按照与明清同时代的 16、17 世纪的欧洲国际法原则,单纯的发现就可以给予一个国家在适当的时期内占领该土地的选择权,当时国际法学者的理论、思想和学说,都认为 “仅仅发现为之领土就是主张领土主权的足够之法定权利”①,具有要求主权的资格,不必具备有效统治的事实,特别是对于无人土地更是如此。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理论认为在荒无人烟的土地上一般不要求统治的痕迹,特别是对人口稀少或者无人定居地区的主权要求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中国明清时期的史料所证明的对钓鱼岛的发现和拥有就属于这种情形。而对于 19 世纪关于有效统治的理论 ( 这一时期已经几乎没有无主地了,所以国际法更加强调 “有效统治”,而不是仅仅发现) ,清朝的史料里也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这便是国家版图。
本文的目的在于,从 16、17 世纪的国际法原则和 19 世纪的国际法原则分别论述与之相应历史阶段钓鱼岛的归属情况,特别是结合日本官方和学者对明清史料的否定观点,以史料为基础,以国际法为标准,历史地、理性地论述中国发现钓鱼岛之后,把它划入中国领域,符合相应时代欧洲国际法原则及其先占条件,绝不是日本学者所断定的那样: 这些岛屿在明清时期只具有航路标识意义,中国提出的史料没有国际法意义,所以钓鱼岛是无主地。
一、日方对明清史料的否认
在进入正式论述之前,厘清迄今为止日方对中国官方提出的历史资料进行的否定,然后对其给予有力的回应,这是现阶段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研究所必要的。
中国官方公布的关于钓鱼岛在明清时期就属于中国的证据,以 2012 年 9月 25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 白皮书) 最为全面,具体包括: 明朝 《顺风相送》 ( 出版年代有争议) 、陈侃 《使琉球录》 ( 1534 年) 、郭汝霖 《使琉球录》 ( 1562 年) 、徐葆光 《中山传信录》( 1719 年) 、谢杰 《琉球录撮要补遗》( 1579 年) 、夏子阳 《使琉球录》( 1606年) 、汪辑 《使琉球杂录》( 1683 年) 、周煌 《琉球国志略》( 1756 年) 、郑若曾 《筹海图编》( 1562 年) 、徐必达 《乾坤一统海防全图》 ( 1605 年) 、茅元仪 《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 ( 1621 年) 、黄叔璥 《台海使槎录》( 1722 年) 、蒋毓英 《台湾府志》( 1685 年) 、陈寿祺 《重纂福建通志》( 1871年) 、萧崇业 《使琉球录》中的 “琉球过海图” ( 1579 年) 、茅瑞徵 《皇明象胥录》( 1629 年) 、蒋友仁 《坤舆全图》 ( 1767 年) 和 《皇朝中外一统舆图( 1863 年) ,共 18 件。除此之外,还提到日、美、英、法和琉球的文献共 7件,其中包括日本的林子平所着 《三国通览图说》( 1785 年) ,总计 25 件。
对于中方公布的上述明清时期的证据,日方 ( 包括日本外务省和日本学者) 进行了有选择的否定和歪曲,事实上意在全面否认。他们自认为已经驳倒了中方的主张,所以在外交上态度越来越强硬,声称中国侵犯日本的领土主权。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先把日方的观点列出来,然后给以回应。
(一) 关于 《使琉球录》
《使琉球录》中提到钓鱼岛不属于琉球范围,是中国关于钓鱼岛主权证据链的重要一环。日方质问中方: 琉球的边界以久米岛 ( 即古文献的 “古米山”或 “姑米山”) 为标志,说明该岛以西的钓鱼诸岛不属于琉球,那就一定属于中国吗? 关于这一点,日方在各种文献中都有指出。比如,2016 年 4 月 13 日更新的日本外务省网站上的 “尖阁诸岛①问答”中就明确指出,陈侃的 《使琉球录》 ( 1534 年) 只记录了久米岛属于琉球,根本没有关于该岛以西的“尖阁诸岛”属于中国的记录。②日本学者奥原敏雄等人以及日本外务省一再指出的问题是,仅以明朝派往琉球的册封使陈侃 《使琉球录》中的 “古米山属琉球”一句是不能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奥原认为,陈侃的记录虽然最为有名,但是既没有陈侃命名钓鱼岛的事实,也没有任何引用文件。他认为陈侃不过是从使船上的琉球人那里得知了这些岛屿的名称,然后把它们记录下来而已。奥原还认为陈侃并未明确说明 “属琉球”就意味着 “久米岛”西边一侧的岛屿属于中国的领土。奥原的意思明显是想说即使中琉之间没有第三国,也并不意味着钓鱼岛一定属于中国,因为还有可能是 “无主之地”。
奥原认为,另一位册封使郭汝霖的 “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③一句,并不能直接理解为 “琉球与中国之间的界限”,这个判断是武断的。奥原指出,当时不特别指出该岛为琉球与中国之间的 “界山”,才是自然的,因为没有这个必要。那么,这个 “界”是指琉球与什么地方的界限呢? 奥原认为这个 “界”字应该是琉球与无主地之间的划分。①日方的这一解释确实引起了许多日本人的共鸣,他们都认为中国是以历史资料强词夺理,而这些资料的证明力是不充分的。
(二) 关于 “黑水沟”
册封使们早就注意到了 “黑水沟”是 “中外之界”这一事实,上述陈侃和郭汝霖所说的 “界”显然是以 “黑水沟”为标准,认为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但是,奥原没有把这些资料与 “黑水沟”的 “中外之界”意义结合起来作为证据链考虑,反而歪曲 “黑水沟”的界限意义。奥原敏雄对汪辑在 《使琉球杂录》②中关于 “黑水沟”是 “中外之界也”的记载提出异议。他认为,这是别人对汪辑提问的回答,并不意味着汪辑本人认为这是 “中外之界”,证明汪辑本来不知道 “沟”是什么意思,是领航人告诉他这是 “中外之界”,所以不能说明清朝政府认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③奥原之所以这样推断,是根据周煌的记录。他指出,周煌的 《琉球国志略》( 1756 年) 中说 “沟”不是 “中外之界”,而是 “■海之界”。其实,周煌的记录里有 “闽海之界”一句,但他没有读懂 “闽”字,而是以符号“■”代替,“闽海之界”在奥原那里成了 “■海之界”。然后,奥原说周煌的这句 “■海之界”应该解释为 “浅海之界”,因为琉球西面有南北方向流动的黑潮的落差,所以黑水沟是 “浅海”之界,这样也就失去了划界的意义。奥原这样主观臆断任意解释中国的史料实在令人吃惊。
另外,日本学者还指出,尽管汪辑所写有 “中外之界”一语,但汪辑从琉球归国时,台湾刚被施琅统一,他在船上与船员对话涉及冲绳海沟④时,台湾尚未编入中国版图。奥原就认为,1683 年以前,琉球久米岛附近的所有岛屿 ( 包括台湾) 都不是中国的领土,1683 年至1904 年间,大基隆以北的棉花屿、彭佳屿诸岛屿、“尖阁列岛”都是归属不明的。所以,他认为即使后来人对古文献的解释,也不能做与历史事实相矛盾的解释。①奥原的主张是钓鱼岛不属于台湾,因此也就不可能属于中国。日本学者是基于反驳钓鱼岛属于台湾的观点进行论证的,但本文中关于 《使琉球录》和 “黑水沟”的论述并不涉及钓鱼岛是否属于台湾的问题。
(三) 关于 《筹海图编》等地图
对于 1562 年出版的中方认为意味着明朝对钓鱼岛海域进行管辖的 《筹海图编》,日本外务省在网站上着重指出,地图并未指明钓鱼岛是否在明朝的海上防卫范围之内。②日本学者也认为, 《筹海图编》中的 “福建沿海山沙图”中有 “鸡笼山”,“鸡笼山”是指台湾,而 《明史》明确地把 “鸡笼山”归在《外国列传》中,不属于中国的领土,说明 《筹海图编》所列的钓鱼岛也未必属于明朝管辖的范围。所以,日方得出结论说,中国认为 《筹海图编》中所列岛屿都是中国领土的解释是虚假的。③关于林子平所着 《三国通览图说》中的地图,由于图中台湾的面积显然比琉球还小很多,所以日本外务省和日本学者均认为林子平不是一个具有基本常识的学者,特别是在他的图中,中国东北与日本同为绿色,北海道与琉球同为褐色,台湾与朝鲜同为黄色,可见林子平未必以颜色表示国家领域。
(四) 关于 “有效统治”
从国际法角度看,日本学者认为历史有记载并不能自动证明钓鱼岛可以成为中国的领土。他们认为,只有历史文献构不成主权的充分条件,还必须提出有效统治的事实根据和统治痕迹。日本学者认为中国的历史文献不能证明其有过对钓鱼岛的领有意志。④日本学者的主张是从 19 世纪国际法理论的角度提出的,他们认为国际法判例不承认根据不明了的记录进行间接推定,要想证明对特定领土的主权,必须要有课税、审判记录等行使行政、司法、立法权限等确凿无疑的直接证据。他们指出,事实上,中国在历史上并没有对这些岛实行统治的痕迹,而日本明治政府则是在认定该岛屿为 “无主地”之后,根据国际法的 “先占”原则,于 1895 年将其编入冲绳县,所以明治政府的行为才是合法的。事实果真如此吗? 本文试图以国际法为判断标准,对日方的上述歪曲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二、明清史料的国际法价值
从国际法发现的概念角度看,我们应该提出发现钓鱼岛的明确的关键时间和关键证据。笔者认为,证明中国最早发现钓鱼岛的确凿的关键史料是明朝使节陈侃 1534 年写成的 《使琉球录》①, 《使琉球录》提到 “钓鱼屿”名称,是至今发现的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字史料,意味着至少在 1534 年中国人就知道了钓鱼岛,具有国际法上 “发现”的意义,1534 年是关键时间,陈侃是关键人物。
陈侃亲自赴琉球履行册封使命,目睹钓鱼岛,并把它写入 《使琉球录》,“古米山属琉球”这句话明确了琉球的界限。就钓鱼岛问题来说,陈侃记载的这句话的意义,不仅在于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发现与命名,他是在叙述了使船驶过钓鱼岛等岛屿之后谈及中琉界限问题的。他说: “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②“古米山”即现在的久米岛,是琉球最西边的一个岛,也是琉球的门户。陈侃这句话的意思,显然是说久米岛以西的钓鱼岛不属于琉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