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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名单_发改委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发改委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2005年1月1日实施。条

发改委近日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自

件如下:

一、生产企业布局: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2、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km(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km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

1、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m以上(含4.3m),年生产能力60万t及以上。2、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t/a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t/a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t/a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t/a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3、主要

产品质量:(1)焦炭。①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二级铸造焦以上标准。②现有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三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三级铸造焦以上标准。(2)焦炉煤气。①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②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他用煤气中的H2S≤mg/m3。(3)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①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②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③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4、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1)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①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②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吨焦;③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④吨焦耗新水≤3.5t;⑤吨焦耗电量≤35kWh;⑥焦炉煤气利用率≥95%;⑦水循环利用率≥85%。(2)副产品综合利用:①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②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5、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1)清洁生产标准。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①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②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③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废渣。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4)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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