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中止
论文导读:关于犯罪中止的归属: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狭义普通未遂犯)、中止未遂犯(中止犯)、不能未遂犯(不能犯)。我国著名学者马克昌先生认为,未遂犯分为狭义未遂犯(障碍未遂犯)和广义未遂犯(包括狭义未遂犯、中止犯和不能犯)。
关键词:犯罪中止,中止犯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归属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理论上称为中止犯。[①]
关于犯罪中止的归属: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狭义普通未遂犯)、中止未遂犯(中止犯)、不能未遂犯(不能犯)。我国著名学者马克昌先生认为,未遂犯分为狭义未遂犯(障碍未遂犯)和广义未遂犯(包括狭义未遂犯、中止犯和不能犯)。论文发表。[②]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综合而论,这几种分法本无实质差别,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
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还认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就是说,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而不可能有“间接故意犯罪中止”的存在。尽管有学者肯定“间接故意犯罪中止”,认为:“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为犯罪人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若犯罪人此时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立,基于一种放任心理,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结果竟将牧童打伤,生命垂危,设此时行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而使其脱险的。若否认间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对行为人只能视为无罪。这样处理显然宽纵了不法行为人。故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犯罪中止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妥。”[③]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其时空跨度更广,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由行为和危害结果实证的,在更多意义上它是属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向,属于“思想犯”的范畴,而我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的,承认间接故意犯罪中止的存在,其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则会顺理成章地扩大我国刑法的打击面,这显然有违立法者的本意,所以认定中止犯的成立的根本不能是犯罪心理。中止犯成立的根本,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主动、及时、彻底地消除,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向,而非道德上的,是法律上有罪,它需要同其支配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实证才能认定,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空间的限制,所以,认定中止犯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再者,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具有犯罪性的目的,根本无所谓犯罪意图,并且间接故意要求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而,间接故意只有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根本就谈不上中止问题。
此外,学界还有人提出了“准中止犯”[④]概念,笔者认为,这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尚可,由于其理论的不成熟,和缺乏更多的实用可能,为减少立法成本和实践中不必要的操作困难,在目前看来,还是应用通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理论较好,徒然增加一个新概念,尚无必要。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
正确的划分并研究犯罪中止的类型,有助于认识犯罪中止的复杂情况和深入把握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与特征,有助于从不同侧面衡量不同犯罪中止的不同危害程度,从而有助于我们对犯罪中止案件的准确认定和正确量刑。根据犯罪中止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犯罪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一)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这是根据行为人阻止犯罪完成的行为方式,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
分类。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即犯罪人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中止的犯罪中止,其行为方式仅需不作为方式。此种类型也即前述的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大多数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均属于此种类型,故理论上又被称为“普通中止”。[⑤]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亦称“特殊中止”,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中止,即犯罪人不但需要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作为去防止住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它一般发生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的少数情况下,以及实行行为终了的某些情况。
上述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相比,消极中止距离犯罪既遂较远,而积极中止距离犯罪既遂较近,尤其是其中有些还发生了一定的实际危害后果,因此,一般说来,积极中止较消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大一些。
(二)预备中止、实行过程中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这是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
1.预备中止
预备中止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这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活动,或者已经将犯罪预备行为实施完毕,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行为人在携带犯罪工具奔赴犯罪现场的途中,因心中悔悟而返回;或者已经到达犯罪现场,因对被害人产生怜悯而未下手,等等。
2.实行过程中的中止
实行过程中的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着手犯罪之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因而未完成犯罪的情况。例如,在放火案件中,行为人已擦燃火柴,在准备点燃目的物时,自动停止了点火行为。此时的犯罪中止主要表现为自动放弃犯罪犯罪实行行为的继续实行或完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只要消极地放弃,就能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