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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 在县级地方国家机关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体现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是宪法、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因而实践比较全面,理论研究比较深入。但是,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实际存在的工作协作关系,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完整的表述,以及工作中过分强调“刚性监督”,而使这种关系被人们所忽略或不被重视,本文就此作粗略探索,希望对真正摆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从而使地方各国家机关按法定的轨迹正常、有效地运转有所裨益。

一、县级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协作的内容分类以及有关法律依据

工作协作是指国家机关为完成同一目标,通过各种途径而发生的相互联系、交流、配合、支持等工作行为。这种工作协作,在法律规定中大多没有独立的条文。因为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中,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主要的,协作关系是从以上主要关系中衍生出来的,作为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和手段而存在,独立性相对欠弱。但是国家机关要发挥作用特别是人大要充分履行职责,就必须对这种工作协作有全面的了解,并准确把握。从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来看,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协作内容可作以下分类:

1、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协作行为。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工作协作关系可以说无处不在。宪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时强调: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要提高审议工作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在议题选择、调查研究、审议讨论、提出意见,以及落实反馈等各方面,加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协作。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是,人大要行使好“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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