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模板
全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模板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xx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5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的副主任、公安局局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医保局、科技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商务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融媒体中心、红十字会、武警中队、电信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司xx分公司、联通公司xx分公司、xx火车站、高铁xx南站、临清高速xx收费管理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本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对本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发生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结合疫情形势,在交通站点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疫情报告:鼠疫疫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做好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各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健康教育:做好以“三报三不”(“三报”即发现病死旱獭和其他病死动物要报告、发现疑似鼠疫病人要报告、发现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要报告,“三不”即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为主的鼠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保健意识。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
县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3.1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处理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县政府报告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爱国卫生运动。
2.3.2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3.3 县发改局:紧急动用县级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杀灭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群众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2.3.4 县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2.3.5 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病人提供困难生活救助。
2.3.6 县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2.3.7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好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相关政策,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严格监管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物资价格。
2.3.8 县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2.3.9 县交通局、xx火车站、高铁xx南站、临清高速xx收费管理所: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2.3.10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2.3.11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2.3.12 县商务局:在疫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外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2.3.13 县林草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动物疫区处理工作。
2.3.14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2.3.15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疫情期间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防控工作。
2.3.16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2.3.17 县融媒体中心: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2.3.18 县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镇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2.3.19 县武警中队:紧急状态下,负责组织驻高武警部队参与鼠疫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3.20 电信、移动、联通xx分公司:积极配合做好通讯保障,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县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4 鼠疫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4.1 应急处置专业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置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责和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情况。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鼠防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
2.4.2 应急处置救治机构
各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县卫生健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主要职责和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取材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县、镇两级鼠疫监测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1.2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3 县财政局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2 预 警
3.2.1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Ⅱ级由省卫生健康委发布,Ⅲ级由市卫生健康委发布,Ⅳ级由县级卫生健康局发布。
3.2.3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在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县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县内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县卫生健康局。
4.2.3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5.3 较大鼠疫疫情(III级)的应急反应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病人,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应急处理情况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
5.4.2 县卫生健康局和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5.4.3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
5.4.4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 Ⅳ级预警(即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5.2 县卫生健康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
5.5.3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给予必要的技术、人力和物资支持。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级和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加强全县鼠疫监测点的能力建设。鼠疫监测点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实行系统监测,积累分析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国家“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加强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县财政局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据《xx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鼠疫疫源地和可能发生鼠疫流行地区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镇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并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8.3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