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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方案模板

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方案模板

  一、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实行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重要举措,是提升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实行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力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引导人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遵循的原则。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实行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实施原则。试点工作的开展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xx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为依据,紧密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方式和集中行政复议权后案件受理、审理、议决等具体工作模式。

  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立足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逐项实施、稳步推进。

  注重实效原则。试点工作的开展要体现“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全面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三、试点范围

  县政府实行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除《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税、金融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外,其他有法定行政复议权的县政府部门全部纳入集中范围。实行完全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决定由县政府发布,决定发布前,按照现行体制办理案件;决定发布后,由县政府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组织机构。

  设立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实际和需要临时组成案件议决委员会,审议具体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构成,常任委员由县编制、发改、财政、人社、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由遴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以及其他熟悉法律的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县政府遴选聘任,每届任期x年,因故不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时,由县政府作出调整。非常任委员因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依照公职人员出差规定给予补助。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和县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定、决议精神;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涉及体制、机制变革等重大事项;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相关制度、规则等;审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指导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县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立案等事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议决结果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主持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听证、和解、调解等事项;主持召开案件议决委员会会议;受县政府委托出庭参与行政应诉;负责对县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应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应议方面的调查研究,向县政府提出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应议方面的工作建议;督促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的其他职能。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的案件议决委员会,一般由x-x名单数委员临时组成,职责是:对案件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表决。

  (二)规范工作程序。

  县政府统一行使纳入集中范围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审理、议决、决定权,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集中受理。县政府授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以县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集中受理县政府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应当受理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除外)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如有申请人向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转送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接受转送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不少于x人的调查审理组,通过书面审查、召开听证会、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

  集中议决。调解结案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和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案件调查审理组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决定意见。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事实或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较强或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案件调查审理组形成调查报告报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案件议决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议决。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过半数参会委员的意见为议决意见。委员会议决后将案件议决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

  集中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送达与归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应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达和归档,形成完整的行政复议案件卷宗。

  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引发行政诉讼的,由县政府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照应诉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参加行政诉讼。

  (三)完善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议事规则、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委员守则、立案办案等相关工作制度,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先行和解或调解制度。

  建立行政复议协调配合机制,尽可能将行政争议依法纳入行政复议法定渠道加以解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认真研究和探索符合实际的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新制度,努力形成自身新特色,提升试点质量和效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筹备。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试点的筹备工作,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筹备工作。确定完全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和方式,明确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规程,配备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二)组织实施。筹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召开会议审议制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决定实行完全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具体时间、范围及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模式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完善。加强分析研究,正确处理开展完全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改进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编制、发改、人社、财政、司法、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完全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二)加强保障协调。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切实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办案设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建设,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配备与试点工作适应。确因人员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案件。落实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听证室、审理室等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由县编办和人社局负责,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试点工作启动后所需办公场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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