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实现和维护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xxxx年底将全县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完善保护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镇派出所。并上报县民政局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xx县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xx县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由村(居)民委员会存档保管,一户一档。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县民政局及其他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加强排查报告。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受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提供照料服务。对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各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县民政局要督促、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的教育部门要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确保返校复学。教育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县教体局和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县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体局和镇人民政府。县教体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健康保护责任,加强医疗救助。卫计委要不断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健服务和疾病防治,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x-x岁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内容。要不断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精准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留守儿童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
(六)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完善档案资料。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镇派出所,我县公安机关要根据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落实政策,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应落尽落,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七)依法打击遗弃行为,保障监护权利。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区民政局及有关团体和单位要按照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xxx年xx月-xxxx年x月)。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xxxx年x月-xxxx年x月)。各镇人民政府要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xx县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xxxx年xx月-xxxx年xx月)。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要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行动安排和组织保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健全通报机制,准确掌握情况。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季度末填写《xx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民政局,并抄报县教体局和公安局。县教体局和公安局要分别核实更新《xx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形成本县区《xx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各镇要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取得实效。综治办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参与。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要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合力监护,共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