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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失业调控预警应急预案参考模板

县失业调控预警应急预案参考模板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省就业促进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省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试行)》《xx市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试行)》,编制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发生严重失业问题的应急工作。

  (三)启动条件。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周期、政策调整、突发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全县或某个镇失业预警监测指标异常变化及某个行业、企业突发关停破产或者大量裁减人员造成严重失业问题时,应适时启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业预警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县的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制定、适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预案。

  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涉及的部门,在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以人为本,民生至上。在处置突发严重失业问题时,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尽最大努力减少失业人员,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应对严重失业问题的有效工作机制,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实现平时预防和适时应急的有机结合。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手抓扩大就业,一手抓失业调控”的要求,安排和部署全县就业与失业调控相关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就业失业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事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县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失业应急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失业应急资金,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统一部署失业应急工作。依据失业预警警情,决定失业预警警情警报的发布和公告。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承办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制定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修订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失业调控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建立健全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就业失业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负责承办应急管理及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密切合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职能,组织做好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确保全县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

  人社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失业调控、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政策规定,建立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保障已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严格监督检查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做好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及相关工作,及时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各项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人人享有社会保障。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维护农民工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在项目实施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大力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工信部门负责在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发展年度计划中坚持扩大就业的原则,运用政策引导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门负责积极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发展,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支持商贸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市场营销,扶持企业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带动就业。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对利用就业失业问题散布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果断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民政部门负责在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和促进社区发展政策措施中,注重推动社区服务和就业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复退军人安置政策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保障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积极履行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产业扶持、公共投资等领域职责,努力增加社会就业岗位。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建筑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政府就业工作需要,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引导建筑领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失业人员。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配合人社局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倡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落实就业政策和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税务部门负责积极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协同人社部门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统计部门负责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做好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适龄劳动力状况调查,为制定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人民银行xx县支行负责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及时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做好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工作,促进人才发展与农业农村发展深度融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各项专题培训活动。

  工商联负责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倡导非公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在稳定就业局势时发挥带头作用,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支持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确定的就业方针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就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报道,发挥典型引领和带动作用,形成全社会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和支持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参加适合自身发展的技能培训,大力扶持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召开职代会审议企业裁员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破产企业失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工作。

  三、工作机制

  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协调部门间加强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级处置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基层应对和解决严重失业问题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严重失业问题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提高失业调控及失业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一)预测与预警

  预警监测指标的设定

  按照全面准确反映失业状况,易于及时稳定获取数据,并可连续观察对比的原则,对预警监测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界定失业预警安全和预警线。县级失业预警监测指标主要由各镇发生警情个数、失业动态监测类指标、城镇登记失业率、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未就业登记失业人员中长期失业者(x个月以上)比例、登记失业人员增幅、初次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人数、失业保险基金可支撑月数、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构成(见附表)。

  预警信息的采集

  县、镇、社区(村)三级失业预警监测体系,实行一定时段、全覆盖的失业预警监测,开展常规性、定期性、应急性的全县登记失业相关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据此预测失业预警监测指标的发展趋势,定期反馈预警信息,对就业异常情况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当某个镇因突发事件引起严重失业问题时,要立即向县人社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某个行业(企业)因突发事件引起严重失业导致局部不稳定问题发生时,要立即向县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特定时期,实行企业运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具体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凡从业人数在xxx人以上的企业,要在每月末将本企业的就业相关情况报告县人社部门。

  全县区域内,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确需一次性裁减xx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xx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xx%以上的,必须提前xx日向企业工会组织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组织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经工会主席或者职工代表签名同意的裁员方案报人社部门备案。裁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的债务问题。

  预警警情级别界定

  县级失业预警警情依据严重失业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依次划分为Ⅲ级(黄色)、Ⅱ级(橙色)、I级(红色)警报(见附表)。  

  预警报告

  县人社部门通过失业预警监测指标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失业问题进行预警,形成书面的失业预测预警报告。发生Ⅲ级(黄色)警报须在xx小时内报告,发生Ⅱ级(橙色)警报须在xx小时内报告,发生I级(红色)警报须在xx小时内报告。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情发布

  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严重失业问题的预警警情界定条件,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应当适时报请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严重失业问题的指标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包括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措施三部分。

  先期处置

  严重失业问题发生后,县人社部门要迅速成立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动员各方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对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保护措施、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上报。

  应急响应

  Ⅲ级(黄色)预警县级应急响应:

  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本预案启动条件和县政府发布的失业预警警情警报启动本预案。

  县人社局按照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的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并协调相关部门组成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相关事宜并协同事发地开展失业应急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题会议确定事项,按职责分工并协同事发地开展工作,尽快消除失业预警警情。

  Ⅱ级(橙色)预警县级应急响应:

  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本预案启动条件和县政府发布的失业预警警情警报启动本预案。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并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事发地情况介绍,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相关事宜并指导帮助和协同事发地开展失业应急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确定事项,按职责分工并协同事发地开展工作,尽快消除失业预警警情。

  I级(红色)预警县级应急响应: 

  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本预案启动条件和县政府发布的失业预警警情警报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向市政府和市人社局专题报告。

  县政府召开会议,听取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情况介绍,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并组成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相关事宜并指导帮助和协同开展失业应急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县政府会议确定事项,按职责分工并协同事发地开展工作,尽快消除失业预警警情。

  应急措施

  Ⅲ级(黄色)预警县级应急措施:

  按照警情警报,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努力推动劳动者自主创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重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和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使各类劳动者尽可能实现充分就业。

  认真落实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促进社会就业岗位增加。提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大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工作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加大失业调控力度,注重从源头上控制失业,特别要注重做好长期失业者就业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尽快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推动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县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

  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Ⅱ级(橙色)预警县级应急措施:

  按照警情警报,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地位。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尽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缓解严重失业问题。 

  实施就业优先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性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改善就业环境,运用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富余人员自主创业,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鼓励其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鼓励其自主创业,凭营业执照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重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但长期失业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问题,从失业源头控制失业。

  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根据工作需要,筹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落实微利项目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加大公共就业扶持力度。

  不断加强和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健全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重点帮助特殊群体劳动者实现就业。

  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其与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岗位轮换、降低工资、技能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指导其按规定裁员。裁员企业要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加大资金调剂力度,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I级(红色)预警县级应急措施:

  按照警情警报,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就业。加强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容量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和项目。将帮扶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和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落实鼓励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工程投标、职称评定、安全环保治理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着力帮助企业解决政策、资金、信息、管理、技术咨询及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就业容量。

  大力发展传统商贸流通业、餐饮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重点开发具有增加就业潜力的社会管理、家政服务、生活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业,鼓励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适时调整各项扶持就业创业政策,综合运用财政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产业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同时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

  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带动就业,适时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转业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大力倡导其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鼓励其自主创业,凭营业执照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和各类就业服务及职业介绍机构职能作用,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加大大型集中用工用人力度,做好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助,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严格企业裁员行为,认真审核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其与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岗位轮换、降低工资、技能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严格控制在岗员工失业,对用工在xxx人以上的企业全面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度和调剂,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筹资力度,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应急结束

  当严重失业问题经应急处置后,失业预警监测相关指标趋于正常,各行业、企业生产秩序恢复正常,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应急工作基本完成,应急工作即告结束。

  县人社部门应将结束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做出应急结束决定,并将事件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人社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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