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
(一)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理论上,农村土地的流转应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两个方面。其中,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土地的买卖、赠与、征收等。土地利用关系的转变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土地利用关系在主体之间发生转变,如承包地的转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只能单向性转变,即只允许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而这由土地征收制度加以规范,不纳入土地流转机制。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为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是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设置的。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从事种植、养殖和其他农、林、牧、副、渔之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即为一切生产经营者。农业用地的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非永久性的流转
农村土地的流转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出去的一方,称为流转方;占有该承包地进行利用的一方,称为受让方。每一次的土地流转,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次换手。实际的土地占有人即受让方享有一定时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在该期限内不能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分享土地流转收益或有权收取其原来投资于土地上的成本;或有权以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参与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当流转结束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随着土地占有的转移,回归到最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手中。土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而流转,这种土地流转不具有永久性。步步高论文发表网,经济励志打造论文范文格式最完整、管理职称论文范文最详尽的论文资源网站。为广大需要职称评定,经济论文快速写作的客户提供有效参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主体是一切农业经营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非从事农业生产者不能成为该权利的主体。在具体地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仅限于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农业经营者不得成为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换言之,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发包方是土地所在的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则是该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双方之间需要一定的隶属关系。由此决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户得以自己的意志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二)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权利。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而在国有土地上不得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绝大多数都是集体所用的农村土地。在我国,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确定给集体长期使用,这种情况属于少数但也长期存在。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是由发包人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发包人是农村土地所有者,他享有发包农村土地的独占权。从物权的角度看,土地既然为土地所有者所有,由谁来承包经营土地,应该是土地所有人所能依法原则和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人本身是土地所有人选择的结果,如果其选择他人代替自己,首先应该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否则,土地几经流转,土地所有人可能根本不清楚谁在承包经营土地,土地所有权可能名存实亡。其次,是由发包人享有的法定监督权决定的。发包人拥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督权,监督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再次,是有发包人享有的社会职能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对承包人是否享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收入进行核实,防止承包人因一时的经济困难或债务所迫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己失去了生活保障从而成为新的社会问题。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让费。这些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层面上存在较大缺陷
(1)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以来存在物权和债权之争,对于是以物权的方法解决纠纷还是以债权的方式解决,实践中一直没有定论,导致司法保护的结果往往是尊重现状,以违反合同承担侵权责任了事。
(2)法的本身规定过于原则。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遵循,往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渠道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条款的严密程度方面存在不足,在对外发包土地方面与土地管理法存在冲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障方面与土地管理法口径不一致。
(3)立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价值等保护性不足。按照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承包方享有物权性质的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但仅在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这个前提下适用,一旦农户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土地改变后的收益则依土地管理法收归国有。有关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问题,特别是土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后增值利益分配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分配结构,难以公平保护承包地农户的利益,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这一问题未予规定。
(二)流转方式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一般是私下流转,大多仅是达成口头协议而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即便签订了合同,也不规范。这种流转不仅未经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同意也没有向集体备案。还有一些流转行为是由村组织代承包户进行的,不仅是手续不规范,有的流转过程中农地用途也发生了改变。还有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的过程中,是由村干部与承租者达成私下交易,既没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也没签订规范的承包协议。不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导致土地纠纷大量存在。由于流转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流转双方责任不明确,当出现不兑现收益分成、不支付流转费用、受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自行再流转等纠纷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因此不规范的流转行为会破坏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秩序和农业生产的稳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维护农村土地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和保障。当前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①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节机制,使农业部门依法调解土地承包纠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②抓紧有关农地征收相关法律的起草,推动农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制度改革,保护好土地征收中的农民合法权益,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③积极推进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全面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必须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进行。要从四个方面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①始终坚持承包方的主体地位,严格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严禁行政推动,坚决纠正任何以上土地流转为名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的行为。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规范大户、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认真审核其农业经营能力,保护承包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加强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
参考文献:
[1]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魏正赢主编:《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3]亓宗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4]周应江:《家庭承包经营权:现状、困境与出路》,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
[5]史清华,徐翠萍。农户家庭农地流转行为的变迁和形成根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