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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著、编、编著的区别

编:编原指古人用皮条或绳子把竹简编排起来,引伸而有排比、整理、组织之意,古人的编、编削、编纂、编辑等词大体上表示同样的意思。就是系统整理已知的资料或前人、他人的成果,如编辞典、教科书、年鉴等。

著:在于言人之所未曾言,在于能发挥自己的独到见解,有开创、创新的性质。任何创造性的见解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取得的。所谓“专著”,指“国内外科学专家所撰写的学术著作。从内容来说是对某一知识领域所做的探索,是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它是属于一(学)派一家之言,并以本专业的研究人员及专家学者为主要读者对象的。”

编著:编著是一种著作方式,基本上属于编写,但有独自见解的陈述,或补充有部分个人研究、发现的成果。凡无独特见解陈述的书稿,不应判定为编著。(出自经济日报出版社柳建明主编的《舆论学达辞典》727页)将编和著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工作。各学科的基本知识作品、普及性质的读物、以不同程度学生为对象的教科书,对某些问题的综合介绍等,都是编著工作致力的对象。所谓“编著”,指把现成的文字材料经过选择加工而写的著作。编著与专著相比,不强调创造性,而强调采用最新的研究成果,采用科学的体例编撰成书,它有一定的理论性、学术性,但更强调应用性。

编与著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在编纂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便是编著。古人的作品常常袭用大量他人的作品,但只要作品提出自己的见解,有独创的体例,就不认为是抄袭。《资治通鉴》是有鉴别地、有选择地融汇大量史料,可以说它更多的是著作而不是编著。但一般史书大都属于编著性质。南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按《通鉴》体例记北宋史事,以详瞻称,但它的目的在于搜集、保存史料,内容性质不能与《通鉴》相比,故而称作《长编》。此《长编》也是有取舍的,并非单纯史料的堆砌,所以称为编著。  

著、编著、编都是著作权法确认的创作行为,但独创性程度和创作结果不同。著的独创性最高,产生的是绝对的原始作品;编的独创性最低,产生的是演绎作品;编著则处于二者之间(编译类似于编著,但独创性略低于编著)。如果作者的作品不是基于任何已有作品产生的,作者的创作行为就可以视为著。一部著成的作品中可以有适量的引文,但必须指明出处和原作者。如果作者的作品中的引文已构成对已有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或者包含对已有作品的汇集或改写成份,作者的创作行为应该视为编著。

编著就是书的内容不是由这个人写的,编著者只是把这些内容整理到一起而已,编著不一定就盗用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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