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批判性思维”
广义上的批判是法学研究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能推动作品的接受、传播及创造,同时也是法学活动中具有建设性、引导性以及动力性的关键因素,对文学理论及思想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建立在广义上的批判思想也涵盖着诸多内容,尤其是西方法学作品。而狭义的批判更注重文艺学范畴的批评,是文学和法学领域最普遍、最经常、最活跃的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讲,狭义的批判思想是以理论为指导,以鉴赏为基础的,对所属学派、思潮、文学运动等批判的现象,以及文学接受、创作等作家作品进行评论。
法学的批判性思想是反作用于法学实践的,同时又从现实的情况出发。通过对作品的评论、分析,能够影响作品创作的发展,还能影响作家对文学的理解。从另外一个角度,法学作品的批判思想直接影响着法学社会功能的发挥。优秀的文学批判思想能够对同时代作家群体的艺术倾向和创作思维产生影响,同时,还能够指导、鼓励和支持个别同时代作家的创作。
因此,合理的运用和解读法学作品批判性思维,能够促进时代、社会的审美,还能提高读者对作品艺术趣味的品读和接受能力。
一、批判性思维是“合理的怀疑”
批判性思维既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品格,罗伯特.恩尼斯指出了与法学作品批判性思维相关的性格和能力,主要是:带着怀疑思考的能力和有理有据的思考能力。这里的“怀疑”不是永远不相信所见所闻,而是在某一特定时间,你所知道的不是事实的全部。
首先怀疑是一种反思。上述一系列的怀疑都不是为了否定,而是为我们的信念找到真正的理由和支撑。罗伯特.恩尼斯把批判性思维定义为:“文学批判性思维是合理的、反思性的思维,其目的在于决定我们的信念和行动”。其中“反思”即有怀疑成分。
知识经济时代和互联网的出现,几乎每天我们都接触着海量信息,没有适当的怀疑我们将无所适从,会变得浮躁、盲从。有材料分析,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出生的年轻读者,接触的法学作品中大部分都是出生以后产生的。由于社会认知的近因效应,这些信息中难免有虚假与偏见。网络时代是人人都可以向全世界发布消息和情绪的时代,也同样是可以带着面具、贴着标签制造假象而难追其责的时代。这种现状对我们的信念、行动和决策提出了巨大挑战,人们的迷惑和盲动并非只源于信息的缺失,更在于面对真假混杂的海量数据。这时提出几个诸如“这是真的吗?有理由吗?还有其他说法吗?……”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学作品批判性思维目的是构建
提起“批判”,人们想到的是破坏、否定,其实不然。“批判性思维”里的“批判”一词,不是“全盘否定”,更不是“批斗”,而是“扬弃”。这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叔子院士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的一段话。董毓博士也反复强调批判性思维“不等于否定,而是谨慎反思和创造”,“批判”一词在此并不具有负面、否定的意思,它源于古希腊词分辨的判断和标准,原本意思是根据标准来分析判断,即把论证、断言等拆成部分,探索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的标准来判断它们的真假、优劣。辨别、分析思想的直接结果可能发现了缺点,识别了虚假和错误,但这不是目的,只有发现了缺点我们才会有意识地去寻找正确的论证和思想。批判性思维是一个探索过程,是“在容许一个观念、信念或论证